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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推翻內政部解釋 童養媳等同養女 擁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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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
發達集團監察人
來源:
品味生活
發佈於 2011-12-11 10:02
高院推翻內政部解釋 童養媳等同養女 擁有繼承權
台灣光復前女子廖阿珠,被周姓家族納為「媳婦仔」(即童養媳),不料,原要娶廖女的周家男丁未結婚就死亡,廖後來改嫁他人;廖的兒子去年提確認母親是周家養女訴訟,高院認為日治時代的「媳婦仔」可轉換為「養女」,並指內政部逕認「媳婦仔」為準姻親關係,而非收養關係不當,判廖、周收養關係存在,廖的兒子可以繼承母親就周家財產予分配。
民國十七年,才一歲的廖阿珠就被周家納為「媳婦仔」,但周家原要與她配對的男丁,尚未與廖結婚就死亡,但廖女仍繼續留在周家,一直受撫養長大成人。四十年二月,廖與謝姓男子結婚,才將戶口遷出周家,五十九年十一月,廖女死亡。
周家八年前出售土地分配祖產時,廖女與謝男所生的兒子認為母親應有繼承權,而他是合法的繼承人;但廖家人拒絕承認「媳婦仔」廖阿珠是養女,有合法繼承人身分。廖的兒子謝永盛因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廖與周家的收養關係。
周家辯稱,廖女在光復後並沒有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訂立書面收養契約,亦未向戶籍機關申報為養女,廖雖自幼受周家撫育,但撫育的目的並沒有收養的意思。
高院審理本案卻有不同見解,合議庭認為日治時期「媳婦仔」與養父母間的關係,依習俗有養女的身分性質,沒有再為訂立書面契約從「媳婦仔」轉換為養女的必要;內政部的函示,並非法律規定,而且內政部逕行認定「媳婦仔」為準姻親關係非收養關係,有其不當之處,九日判廖為周家的養女。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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