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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1-11-08 08:25

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等限制放寬

〔中央社〕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函令,證券商擔任認購(售)權證、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ETF)、境外ETF等流量供應者及避險交易行為買賣時,不需依據分析報告,擬定決策後執行。
金管會表示,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1條第1項有關自行買賣投資流程規定限制,證券自營商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應訂定買賣政策及相關處理程序,買賣時應依據分析報告擬訂買賣決策後執行,並作成紀錄;及定期提出檢討報告,並應建立控管機制,規範變更買賣決策的處理程序。
不過,金管會官員表示,考量證券商擔任權證、ETF的流動量供應者,同時規定每檔權證都要有一家券商必須擔任供應者,買賣時還要進行擬定買賣決策、做成記錄並且定期檢討報告,在文書處理上曠日廢時。
券商公會建議,予以放寬排除,而金管會也認為有其必要性,因此同意排除限制。
另外,金管會也考量證券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或期貨顧問業務者,其顧問部門研究報告公開後2小時內,其他部門不得買賣該研究報告所建議標的的限制,恐影響證券商辦理權證、ETF流動性提供及避險行為的必要操作,今天同步放寬排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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