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8 07:30

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為子女,除應將保單價值申報贈與稅外,亦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等同移轉財產權益給子女,屬於贈與行為,必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另,如果父母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應將死亡日的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父母於子女年幼時,購買以父母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的保單,等到子女成年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這種作法等同移轉財產權益給子女,屬於贈與行為,必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如果父母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更應將被繼承人死亡日的保單價值,根據「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而且已將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可依「遺贈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將已繳納的贈與稅,連同按郵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不過,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的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