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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幻 發達集團發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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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1-01-24 08:34
《各報要聞》海外所得逾50萬元,強制通報
《各報要聞》海外所得逾50萬元,強制通報
2011/01/24 07:39 時報資訊
【時報-各報要聞】今年5月首度要申報99年度海外所得的最低稅負,財部發布新規定,信託業接受客戶委託投資海外有價證券,如投資人海外所得逾50萬元,業者須在1月底前通報國稅局;如果低於50萬或是有投資損失,業者可自願申報,財政部並未強制要求。
投資人今年5月要申報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這是中華民國第1次實施,金融機構有何通報義務,該如何計算客戶的海外所得?問題不少。財部最近整理出「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實務作業疑義」,統一對外說明。
業者與投資人關心,如果有海外損失是否可以扣抵?財政部表示,可以,但只能扣抵「當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不可以留在以後年度抵減,也不能扣抵國內的財產交易所得。
信託業者是否有義務將所得資料寄發給投資人?財政部表示,這是業者對客戶的服務,為利投資人報稅,建議業者將海外所得資料通知投資人,可自行增修現有的對帳單使用。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