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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25-10-16 23:33

2類房屋免納囤房稅2.0計算 條件一次看

馮萱榕|Yahoo財經特派記者
2025年10月16日 週四 下午6:17

財政部今(16)日發布令釋,核定新增二類型房屋不計入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下稱不計入囤房戶數),亦即適用單一稅率課徵房屋稅,並自113年7月1日生效。

財政部今日發布令釋,核定新增二類型房屋不計入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圖/永慶房屋提供
新增不計入囤房戶數的房屋類型包括兩大項。
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許可設置(立)之下列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依護理人員法許可設置之一般護理之家或精神護理之家。
(三)依精神衛生法許可設立之精神復健機構。
(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許可設立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二、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的宗教團體所有,且未與教堂或寺廟相連或位於同一範圍內,專供傳教人員住宿的房屋。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的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已於113年4月22日訂定發布「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下稱戶數認定辦法)。其中第4條明定不計入囤房戶數之房屋類型共有12款,包括勞工宿舍、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老人福利法規定許可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與老人福利機構(長照老福房屋),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房屋。
其中,第12款房屋係為期周延、避免掛一漏萬,將地方政府轄內未來新增、具特殊性質、非屬多屋未作有效使用的房屋,經財政部核定後,納入不計入囤房戶數。財政部已於113年10月30日發布令釋,核定機關團體興建且無償供災區受災居民居住使用等三類型房屋不計入囤房戶數,屬該類型範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規定許可設立之福利服務機構所提供之住宿房屋,其性質、住宿對象與長照老福房屋類同,為完善安養及長期照顧服務需要;此外,傳教人員宿舍性質與勞工宿舍亦相同,均非屬多屋未作有效使用。基於此,依戶數認定辦法第4條第12款規定,核定新增該二類房屋不計入囤房戶數。
財政部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持有房屋符合上述新令釋規定,可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114年期房屋稅適用單一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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