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6-03 16:54

日盛台駿擬現增甲種特別股、暫定4000萬股、暫定每股為25元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6958)日盛台駿-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6/032.增資資金來源: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甲種不可轉換特別股(下稱甲種特別股)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是,請併敘明預定發行期間/否):否4.全案發行總金額及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發行股數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發行總金額暫定10億元,發行股數暫定4仟萬股。5.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金額及股數:不適用6.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後,剩餘之金額及股數餘額:不適用7.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8.發行價格:每股發行價格範圍為20~30元,暫定為25元;每股實際發行價格授權董事長於發行前參酌市場狀況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之規定,於上述發行價格範圍區間內訂定之。9.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按40,000仟股計算保留發行股數總額之10%,計4,000仟股予本公司員工承購。10.公開銷售股數:按40,000仟股計算提撥發行股數總額之10%,計4,000仟股。11.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按40,000仟股計算發行股數總額之80%,計32,000仟股由原股東按認股除權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認購。12.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原股東得於認購基準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逾期未拼湊、拼湊後仍不足1股及原股東、員工放棄認購之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13.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1)到期日:本次甲種特別股無到期日。(2)股息:甲種特別股股利率(年率)以定價基準日之五年期新台幣IRS利率+固定加碼利率,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實際固定加碼利率授權董事長於【2.5%~4.5%】之範圍內核定,暫定年率約4%~6%。又五年期新台幣IRS利率將於發行日起滿五年之次一營業日及其後每五年重設。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為利率重設日之前二個台北金融營業日,利率指標五年期新台幣IRS為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台北金融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依路孚特(Refinitiv)「TAIFXIRS」與「COSMOS3」五年期新台幣利率交換報價上午十一時定價之算術平均數。若於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無法取得前述報價,則由本公司依誠信原則與合理之市場行情決定。(3)股息發放: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彌補歷年虧損及依法繳納稅捐外,應先依章程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其次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則為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其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後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應就累積可供分配盈餘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本公司對於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倘因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股股息,或基於其他必要之考量,本公司得決議不分派特別股股息,特別股股東不得異議。所發行之特別股為非累積型,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不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遞延償付。甲種特別股股息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告後,由董事會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得發放之股息。發行年度及收回年度股息之發放數,按當年度實際發行天數計算,所分配股息將認列於股利憑單。(4)超額股利分配:甲種特別股除依前述所定之股息率領取股息外,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5)甲種特別股收回:本公司得於發行屆滿五年之次日起,於經主管機關同意後,隨時按原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全部或一部分之特別股。未收回之特別股,仍延續前開各種發行條件之權利義務。於甲種特別股收回當年度,如本公司股東會決議發放股息,截至收回日應發放之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6)剩餘財產分配:於本公司自願或非自願性之清算或解散,甲種特別股股東有權優先獲配得分配予股東之剩餘財產。所有特別股股東之受償順序應相同,但以不超過該特別股發行價格為限。(7)表決權及選舉權:甲種特別股股東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於特別股股東會或涉及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得被選舉為董事,於特別股股東會有表決權。(8)轉換權:本公司發行之甲種特別股不得轉換成普通股,特別股股東亦無要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之特別股之權利。(9)本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甲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有相同之新股認股權。14.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加強財務結構,充實中長期資金。15.其他應敘明事項:現金增資之實際計畫、募集申請程序暨增資後發行特別股等相關事項及一切發行作業,包括但不限於議定發行價格、實際發行股數、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募集金額,預定進度及後續增資基準日訂定、委聘外部法律及財務顧問、員工認股辦法、簽署並交付一切有關本次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之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承銷契約或與本案相關契約文件)、上市掛牌之申請等,均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代理人全權處理之;未來如遇法令變更、依主管機關核定要求、或因應市場狀況需要或其他主客觀因素環境等,而須作必要性之增修調整時,亦同。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