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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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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4-23 20:42
瀚荃4/24起預定買回庫藏股4,000張,區間價30.00~68.00元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8103)瀚荃-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23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616,789,294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4/24~114/06/23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4,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30.00~68.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33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買回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案 由:本公司擬實施庫藏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案,提請 討論。(營運總處提)說 明: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本公司擬實施第五次買回公司普通股股票,以作為未來轉讓股份予員工之來源,相關事項如下:1.買回目的:為轉讓股份予員工。2.本次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2,616,789,294元整。3.預定買回期間:民國114年4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3日止。4.預定買回數量:4,000,000股。5.預定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單價在30元至68元之間。當公司股價低於其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6.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7.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一。8.本次買回公司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33%,不足影響本公司之資本維持。另委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本公司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請參閱附件二9.擬出具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請參閱附件三。提請 討論。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瀚荃股份有限公司114年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一條 目的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 轉讓股份權利內容及受限情形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 轉讓期間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及前項所述子公司領有薪資之全職員工。兼職員工、臨時性員工、短期工讀生及委外勞工均不適用本辦法。受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第五條 員工受讓股數之訂定員工得認購股數本公司應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績效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認購股數。實際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並依下列審核程序辦理:一、轉讓對象具本公司經理人身分者,需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核並經董事會同意;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身分者,亦須比照前述程序。二、轉讓對象屬前項所述以外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非具本公司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2.公司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可認購股數標準、轉讓價格、認購繳款期限、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 每股轉讓價格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 條之1 規定事項,始得辦理。【採低價轉讓者,公司章程應載明以低於實際買回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規定】〕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及費用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第十條 其他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瀚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一、本公司經114年4月23日第十三屆第七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4,000,000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4.33%,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6.15%,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經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瀚荃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亦具合理性與適法性,且對公司財務與股東權益之影響有限,故尚無重大異常情事。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