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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10-20 04:04

飛利浦告侵權 巨擘判賠20億

(中央社記者韓婷婷台北2010年10月19日電)飛利浦於去年4月23日,控告二線光碟片廠巨擘 (8053) 侵權一案,昨天台灣智財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巨擘侵權。巨擘須給付飛利浦公司新台幣20億元,並按年息5%計算利息。
巨擘公司、巨擘先進公司、巨擘董事長祁甡及巨擘總經理邱丕良等被告,須共同負擔連帶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宣告准予飛利浦提供擔保後假執行,而巨擘提出擔保則可免為假執行。
巨擘表示由於此判決影響達20億及其利息,與訴訟費,而假執行部分亦將會影響到公司營運,巨擘將於收到判決書後依法聲明上訴。
飛利浦表示,法院判決是專利權的保護機制,提供公平競爭平台,以維持交易市場的公平秩序,有利於光碟產業的健全發展,促使專利權人願意繼續投注資金研發及授權,包括中環 (2323) 與錸德 (2349) 等光碟片大廠,都將因此受惠。
2008年8月時,巨擘即因被飛利浦控告侵權,由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應給付飛利浦約合新台幣8億7558萬餘元,及至清償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的違約賠償金。
巨擘以財務理由並未支付,飛利浦公司於98年4月23日,再向智慧財產法院訴請巨擘侵害飛利浦光碟相關發明專利,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 萬元,並按年息5%計算利息。並於今年6月14日擴張聲明,提高賠償金額到20億元。
巨擘過去為全球前十大紀錄型光碟製造廠,這2 年來因礙於與飛利浦的訴訟,致使營運受到影響,競爭力也逐漸式微。
中環、錸德等一線大廠,皆與飛利浦達成共識,簽訂新的授權合約,成為合法全球生產製造商。事實上,飛利浦與國內光碟片業者的專利權糾紛由來已久,不過,中環與錸德去年底分別和飛利浦簽訂新的專利授權合約,將單片權利金由3.5到6美分,大幅降至1美分,雙方已達成和解。
而巨擘原本有取得授權,但後續未按照合約規定,2008年新竹地方法院即判決巨擘應賠償飛利浦8.75億元。巨擘以資金不足為由,讓飛利浦再次提告,針對2002到2009年無合約即侵害專利為由,提出訴訟,並要求子公司和董事長、總經理等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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