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財女 發達公司襄理
來源:品味生活   發佈於 2010-08-24 20:24

手機掉了,絕對不要先去系統商停話!

我之前手機掉了. 應該是被外勞撿去.
> > 打了7000多塊的國際電話.
> > 全部都是打到越南..............
> > 而且應該是打到電池沒電才罷休的....
> > 原本很氣.
> > 後來想想.
> > 那個外勞難得能跟家人朋友講上那麼久電話.
> > 他應該開心死了.
> > 我就當作花錢做善事算了..............
> > Subject:
> > 手機掉了,絕對不要先去系統商停話!
> >
> > 如果有一天不小心掉了手機,請記得一件事 ~不是要觸霉頭,只是告訴大家該有的權益
> >
> > 絕對絕對不要先去系統商停話 .........
> >
> > 第 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 > 第 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卡亂打,打越?! h?! V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 > 第 3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 > 第 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 法律規定的 )
> >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 >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 ........(電信法第56條 )
> >
> > 太晚知道這訊息了
> > 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
> > 反正好人很好欺負..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
> >
> > 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 .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
> > 向系統業者 (中華電信) 停話(業者在 12小時候才停話).
> >
> > 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
> >
> > 業者也沒再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遺失
> >
> > 一直到一個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
> > 並說若我們不繳 .他們要呈到警局去..... 而後等了快半個月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
> >
> > 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查阿查.....半個月又過了
> > 由於一直! 都! 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
> >
> > 電信警局說電信業者並沒有再第一時間停話..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 (那時哪知道阿 )
> >
> > 這中間的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 (還強調這是常識ㄟ
> > )
> > 只要找不到兇手....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
> > 不繳的話會移送..自動扣你的薪水
> > 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 ........
> > 還很好心的說 ~~~頂多~~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 所撥出的費用 . 由業者自行吸收
> > .(約六千元 ).......
>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 http://www.ncc.govtw/chinese/law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186&law_sn=766&sn_f=1067&is_history=0
> > 第五章罰則
> > 第五十六條
>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 >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 第五十六條之一
> >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