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音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23-09-20 19:39

他為省遺產稅,死前將3千萬存款轉贈妻子,卻反而增加150萬稅費!會計師:

他為省遺產稅,死前將3千萬存款轉贈妻子,卻反而增加150萬稅費!會計師:常見4種不當稅務規劃


鄭惠方(艾蜜莉會計師)
2023年9月20日 週三 上午10:45




許多財富傳承的不當作法,都肇因於未即早規劃,直到晚年重病,才大筆大額的積極移轉財產,以致誤觸國稅局的實質課稅原則。有些人則是不了解國稅局的查核技術,自以為操作手法隱蔽,最終導致補稅加罰。接下來介紹幾則常見的不當稅務規劃。

藉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逃漏遺贈稅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簡稱NCD)是銀行定期存單的一種,申購方式可採記名或無記名兩種。可轉讓定期存單與一般銀行收受定期存款所產生之定期存單不同,主要的差別在於可轉讓定期存單的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且持有人可以在貨幣市場自由流通轉讓,後者則不得轉讓。

因為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的上述特性,有些人以為只要將存款轉變成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再交由子女在到期後兌現,這樣便可輕鬆移轉財產給子女而不被國稅局發現。這種作法在遺贈稅率高達50%的時代頗為常見,但國稅局亦有因應的查核手法加以防堵。
國稅局在針對遺贈稅選案查核時,會分析個人財產變動及近3年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並且鎖定家族成員各項財產標的,偵測歷年來的財產移轉情形。購買可轉讓定期存單或是公債這類比較容易隱匿的項目,早被國稅局列為稽查重點,想躲過政府的查稅天羅地網並不容易。

最後,列出幾則實際發生的案例,希望能引以為戒,勿以身試法。
案例一:以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逃漏贈與稅
國稅局在查核財產資料時發現,老先生將土地高價出售,但是本人、配偶、子女的存款帳戶金額並沒有相對增加,土地的價值猶如「人間蒸發」。
國稅局深入追查,比對家族的資金流程後發現,出售土地的款項被用來購買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再由子女兌領後隨即續購。雖然老先生在國稅局調查期間立即把部分可轉讓定存單以本人名義續存,並以收回貸款為理由辯護,但因是在調查基準日後,並未被國稅局採認,依然被補稅加罰。

案例二:未將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納入遺產總額申報
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到期轉讓時僅需兌領人蓋章就能取得資金,因此常常有繼承人漏報該筆存款。國稅局曾經查獲,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未將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列入遺產總額內,最終被國稅局調整補繳遺產稅並處罰鍰。
死亡前兩年內贈與
財富傳承首重及早規劃,如果到晚年才倉促地移轉財產,不但可能無法節稅,甚至有反效果。

根據《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特定親屬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
1. 被繼承人之配偶。
2.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3.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雖然不是所有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都必須拉回來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課遺產稅。但多數情況下,會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目的多半是為了規避遺產稅,而提前贈與財產給法定繼承人,進而適用《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

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上述特定親屬,不但完全無法節稅,當受贈對象是「配偶」時,甚至可能產生反效果,繳更多的遺產稅。因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除了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且不得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依《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應列入「擬制遺產」(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而財產經贈與給配偶,就屬配偶的財產,已不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的現存財產」(遺產),配偶因而不能對「擬制遺產」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權。
另外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不得列入計算範圍。

舉例來說,老王死亡前2年內,提領存款3000萬元轉存至配偶王太太帳戶。
因3000萬元已贈與給王太太,非屬老王死亡時之現存財產,另對生存配偶王太太而言,3000萬元為無償取得的財產,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時,均不得將3000萬元列入老王及王太太的現存財產範圍。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該筆贈與存款3000萬元應併入遺產總額,應納遺產稅為300萬元。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未將存款提領贈與配偶,而被繼承人死亡時還遺有該筆存款3000萬元,申報遺產稅時,生存配偶可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可以增加1500萬元(3000萬÷2=1500萬),使得應納遺產稅減少150萬元,反而更能達到節稅效果。

重病期間提領存款
一般民眾常認為被繼承人死亡當時的遺產才需要課遺產稅,所以有些人會在被繼承人重病期間積極提領存款企圖避稅。其實國稅局只要比對被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即可以由利息所得推估銀行存款餘額,若是與遺產稅申報的銀行存款餘額差距過大,即可發現是否有重病期間提領存款。
繼續閱讀報導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