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棄繼承、代位繼承分不清?財政部:遺產稅扣除額大不同
吳栢妤
·Yahoo財經特派記者
2022年9月20日 週二 下午5:5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接獲陳姓民眾詢問,若自己拋棄繼承,可否由兒女繼承其應繼分?國稅局表示,代位繼承跟拋棄繼承不同,若陳男「拋棄繼承」,其應繼份將歸屬於同順序的繼承人,無法由其子女代替繼承。

財政部國稅局說明,若「拋棄繼承」將喪失遺產稅扣除額度(示意圖/取自Getty Images)
「拋棄繼承」應繼份不會給子女
一民陳先生日前去電國稅局詢問,其與長兄共同繼承母親遺產,若他自己選擇拋棄繼承權,可否由子女繼承其應繼分?遺產稅扣除額如何計算?
國稅局說明,「拋棄繼承」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自願拋棄其已取得之繼承權,效力自繼承開始時脫離繼承關係喪失繼承權,此時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順序繼承人,遺產稅扣除額僅能扣除其兄的50萬元。
代位繼承才享有遺產扣除額
而「代位繼承」則指民法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這個情況下,代位繼承人仍不失為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得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扣除額,且無論代位繼承人人數多寡,其扣除額均可依法扣除。
國稅局舉例,假設被繼承人王君111年8月20日死亡,其配偶已死亡,應由甲、乙、丙3位子女繼承。但甲已於110年死亡,遺有成年子女A、B、C;而乙則抛棄繼承,育有子女D、E。
上述情況下,王君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合計200萬元(代位繼承之A、B、C各50萬元,以及丙50萬元),但乙因抛棄繼承,因此乙及其子女D、E均無扣除額可扣除。(審核:葉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