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友望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22-06-06 08:17
徐悲鴻NFT數藏之爭法律如何看 --3
關於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颯姐團隊在此前便已進行過大量的研究,在此便不再贅述,感興趣的讀者可自行查閱公眾號之前相關文章。
四、NFT數字藏品平台的事前審查及合規制度勢在必行
無論是本次的徐悲鴻先生數字藏品事件,還是此前的「胖虎打疫苗」案件,都向各大數字藏品平台傳達一個信號,數字藏品平台與一般平台相比需要更加註重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各大數字藏品平台僅僅在與用戶的合同中約定其不得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權並不足以抵擋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因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而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知名度較高的作品而言,更不可掉以輕心。對於用戶上傳作品的審查,不僅要審查其形式,亦需要審查其實質,謹防假冒盜版作品,同時還需要擴大審查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線下有形作品以及網際網路上公開發表、傳播的作品,建立完善的事前審查機制與合規制度,只有如此窮盡各種措施以履行相應的注意義務,才能使自身免受訴訟之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