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貓 發達集團副處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02-20 20:35

消費者教育消金業務新重點

2010-02-20 工商時報 【記者王立德/台北報導】
金融高度監理是新共識,展望新的一年,主管機關態度偏向「管理從嚴」的趨勢下,利潤空間較企金業務高的消金業務,必須擁有新思維-將投資人保護、風險控管放在獲利之前,在健全金融市場環境下共榮共存。
中央存保基金董事長陳上程認為,金融海嘯後,各國對於金融監理,從天秤一端擺向另一端的高度監理,金融海嘯發生的真正原因有三:銀行超額授信,授信(放款及投資)對存款比率大於1、銀行資產證券化、金融市場全球化。其他像人性貪婪、有毒商品僅是觸媒,至於金融商品資訊透明化或投資人保護等,均是後續衍生出的問題。
在政府重視個人金融(房貸、信用卡、財富管理)監控後,美國也規畫成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專責單位,信評機構並應納入監理範圍,訂定信評機構應充分揭露的資訊種類及程度等,明確規範信評機構應承擔之責任。
另外,檢視現有相關法規或監理政策,是否有隱含為信評機構等背書的意涵,避免投資人過度依賴評等,忽視其獨立判斷的重要性。會計準則「Mark to Market」之條件必須放寬,以減輕其順景氣之負面影響。
如此一來,首當其衝的就是消金業務,銷售過程中,資訊揭露及消費者教育,是新年度開始應強化的重點所在。
新光金控風控長儲蓉指出,目前社會的氛圍趨向:金融消費者若因不瞭解商品、不具備金融知識導致的損失,責任歸金融機構或金融監理者承擔。
目前國內對於「非集中市場交易」(場外交易)的消費者保護機制尚欠完善。未來消金業務建議應該貫徹KYC與KYP的配合、實施簡單易懂的風險預告書以及加強消費者必須自負投資風險與損益的概念,至於政府部門,應建立獨立消費者保護機構。
儲蓉認為,未來勢必還會有新型態的「金融創新」,但是金融業基本上是拿風險才能賺利潤,金融創新只是風險的重新包裝與分配,並未實質上增進社會福祉;更何況,由於「知識不對稱」造成消費者絕對的弱勢,消費者並無能力了解他們所承擔是何種程度的風險。
因此,台灣市場應強化消費者教育,所謂消費者教育,並非是費九牛二虎之力訓練消費者成為金融商品的行家,而應該是教育:金融機構若無不法,他們需為自己的投資行為負責,不可能作出賠償。價值觀一旦確立,想要投資的人會千方百計弄懂商品,也會考量自身承擔風險的能力,因此未來銀行消金部門,應該合力推動教育投資人的各項活動,培育出健全金融市場,避免街頭抗議戲碼重複上演。
陳上程認為,複雜的商品需要透明,但「複雜」本身就有不透明的意涵,因此金融創新應以不增加商品複雜度為原則,對多層次的證券化商品可考慮禁止販售或創造。金融商品的評價方法也應該更完整的揭露,其中應包括假設基礎,即在不同市場下的可能變動情況,均應加以詳細說明。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東吳大學法學系教授謝易宏建議,結構較為複雜的消金商品,未來應該要有簡單明瞭的說明書,以擺脫污名並回歸正常銷售。
目前對於消金產品銷售限制,主管機關正研擬未來房貸,在信用記錄較差的申貸者提出申請時,必須由保證人出具等額本票,及雙卡利率上限12.5%的可行性。可想而知,銀行未來在進行消金業務時,限制會更多,因此學者建議,銀行應有的共識為,近幾年元氣大傷的消金業務,必須先將環境培植恢復到健全體質,再行衝刺獲利。
此外,金管會委員葉銀華也認為,近期在薪酬制度改革上,銀行業的酬金,應以底薪加上紅利,做為長期績效誘因,並加入遞延支付機制。或是薪酬計算可以底薪加上當季獎金乘上風險等級權種,然後,再加上前幾季的遞延發放獎金,最後是年度紅利。
如此一來,除了消費者端有改革外,對於銀行業而言,也等於將長期績效列入薪酬敘獎制度的一環,以避免不當銷售,衍生後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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