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 發達集團副總裁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21-04-13 06:37

獨董召集股東會介入經營權 金管會要管了

獨立董事出面召開股東臨時會,啟動全面改選,或解任不同派系董事等案件愈來愈多,引發外界對獨董是否「獨立」的質疑,金管會也注意到此現象,已指示證交所全面盤點現行規定,研議解決方案。(延伸閱讀:【名家觀點】如何精進公司治理制度?
時序進入股東會旺季,各大上市櫃公司的董監改選經常引發市場關注,而公司法、證交法賦予各種召開股東臨時會權限,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就可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經營權爭奪戰隨時都可能上演。

過去一年多來,就有多家上市櫃公司依證交法規定,由獨董召開股東臨時會,解任不同派系的獨董、董事,或進行全面改選,這些上市櫃公司包括永大機電(1507)、友訊(2332)、太普高(3284)、東林(3609)、聯光通(4903)等。



原本應「獨立」的獨董卻介入經營權之爭,讓外界產生不佳觀感,獨董權限是否太大,也引發議論。金管會官員表示,金管會已注意到這個現象,並思考如何解決。

根據證交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準用公司法等法律對於「監察人」的規定。

同條第4項並規定,公司法第220條等有關「監察人」的規定,審計委員會的個別「獨董」成員準用之。

獨董出面召集股東臨時會規定,就是準用公司法第220條規定。第220條規定,「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換言之,只要獨董認為是為了公司利益,就可以召集股東會。多家上市櫃公司經營權之爭,就是引用第220條規定,由獨董出面召集股臨會。

知情官員表示,依現行規定,個別獨董可以準用監察人規定的條文相當多,除了召集股東會外,還有持股1%以上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等。

官員表示,金管會已請證交所,針對個別獨董可以替代監察人的項目,全面盤點、檢討。由於獨董能否召集股東會規定影響重大,證交所委外找學者專家討論外,也會請經濟部表示意見,相關政策最遲會在年底前作決定。

陽明交通大學資管與財金系教授葉銀華表示,獨董是董事會成員,又兼具監察人角色,權力是否過大,有討論空間。

葉銀華認為,目前對於股東臨時會的召集已有很多管道,包括公司法第173條規定,持股3%且一年以上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請求提出後15天內,董事會不召集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同條也規定,持股3%以上股東可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另外,公司法第173之1,俗稱的「大同條款」也規定,持股達三個月且股權過半股東,就可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

葉銀華建議,有關監察人規定的準用,原則上應回歸證交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由審計委員會準用即可,不需要讓審計委員會中的「個別獨董」成員,另有準用規定,以免獨董權力過大,反而有失去「獨立」之虞。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