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2929 發達集團董事長
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21-02-28 10:29

稅稅唸學堂/賣出合建分屋以為適用舊制 竟接到房地合一稅罰款

2021-02-28 10:00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康先生(化名)97年買進一塊台北市的素地,隔年併同鄰近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好不容易109年蓋好過戶,恰碰上房市熱,旋及以逾1.5億元賣出。不久,康先生接到台北國稅局通知,說他沒有申報賣房的房地合一稅,補稅174萬元,罰鍰87萬元。

康先生傻眼,不是適用舊制嗎?為什麼要繳房地合一稅?台北國稅局解釋,土地是97年買進的,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但房屋是在109年取得所有權,旋及賣出,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只是持有期間放寬計算,可以追溯到97年,持有期間算12年,超過十年,適用15%的稅率。

康先生繳了174萬元的本稅,申請復查,他認為台北國稅局從嚴解釋。台北國稅局官員指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都有規定,房屋、土地取得日認定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未申報房地合一稅的類型中,合建分屋是其中的一大類。如果沒有專家解說,僅靠自己研讀相關稅法,不容易搞清楚課稅規定。

藉由康先生的例子,台北國稅局帶我們一步步釐清。康先生參加合建分屋,建案在109年完工,康先生分得一間房子,過戶登記取得所有權,康先生很快就賣掉了,賣了約1.5億元,買賣契約分了土地和房屋的價款,土地賣9400萬元,房屋賣5690萬元。

康先生記下110年5月報稅時,要設算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110年新年伊始,台北國稅局就找上了。國稅局說,賣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要自行填具申報書,申報房地合一稅,康先生沒有申報,是漏報。

康先生與台北國稅局核對細節,搞清楚了國稅局的邏輯。康先生98年拿97年買進的地,與鄰近地主講好,找到建商合作,說好合建分屋。於是康先生的地與鄰近的地合成一個地號,康先生擁有這地號的持分。

當109年建商蓋好房子後,康先生以部分土地持分換取建商的房子。台北國稅局官員說,康先生以地換屋,有土地交易所得,不過,土地是97年買進,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

當康先生旋及賣掉分到的房子,連同名下的土地持分,官員說,土地持分仍是97年買進,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但房子是109年取得所有權,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台北國稅局計算適用房地合一稅的房屋交易所得,公式是:房屋售價-成本-費用。

房屋售價已拆分出來了,是5690萬元。成本是以地換屋換入時的價值,官員指出,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了,成本是建商開給康先生統一發票上所載的含稅價格,查出來是4242.5萬元。費用按售價的5%設算,5690萬元×5%=284.5萬元。

5690萬元房屋售價-4242.5萬元成本-284.5萬元設算費用=1163萬元房屋交易所得。

再來要找適用稅率。康先生原本很擔心持有不到一年賣出,要適用45%的稅率,還好,不是這個答案。

台北國稅局說,適用稅率是15%。這同樣規定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個人出售以自有土地合建分屋所取得的房屋,房屋持有期間應以該土地持有期間為準。康先生的地是97年買進的,109年房子賣出,持有期間約12年,已超過十年,適用稅率是15%。

1163萬元房屋交易所得×15%稅率=174.45萬元房地合一稅。

康先生未申報房地合一稅要受罰,按所漏稅額罰0.5倍,罰款是87.225萬元。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