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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誤認酒駕累犯 男非常上訴成功刑度少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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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
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20-06-14 07:04
法官誤認酒駕累犯 男非常上訴成功刑度少1月
The Central News Agency 中央通訊社
2020年6月13日 上午11:59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3日電)游姓男子酒駕遭逮,法官誤認為累犯,加重判刑5月定讞。案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游男犯本案時,前案已執行完畢超過5年,並不構成累犯,改判刑4月確定。
全案起於,游姓男子於民國108年5月8日上午飲酒後,同日下午騎乘機車上路,行經台中市豐原區西勢路與合作街交岔路口遭警查獲,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認為,游男先前有多次酒駕前科,並在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屬於累犯,審酌游男不知悔改,對酒駕刑罰的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游男未上訴,案件因此定讞。
但最高檢察署認為,累犯是指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但游男前因公共危險罪被判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已於103年1月20日執行完畢,本案犯行是108年5月8日,顯已超過5年,不應論為累犯進而加重其刑。
最高檢認為,原確定判決有證據調查未盡及適用法則不當的違法,經檢察總長江惠民核定後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游男犯本案的時間點,確實已超過前案執行完畢後的5年,並不構成累犯,原確定判決違背法令且對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有理由,因此日前撤銷原判決,改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編輯:張銘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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