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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鈺儿 發達集團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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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0-04-21 06:16
財報不實責任 獨董須知
財報不實責任 獨董須知
04:102020/04/21 工商時報 本報訊
近年來證券市場所發生上市櫃公司財報不實等不法事件,在投保中心積極為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下,除發行公司及不法行為人外,包括董監事等被告,也陸續由法院做出應負賠償責任之判決。
此部分董監事責任追究乃逐漸為市場所關注,惟查目前董監事(包括獨立董事)往往就財報不實責任並未有正確認知,甚至不知法律規定董監事是負推定過失責任。
一旦涉及財報不實責任,又常常提出不被法院所採的抗辯事由來主張免責,特別是獨立董事,其扮演公司治理之重要角色,雖外界常誤以為獨立董事屬外部董事,對於公司資訊之了解先天上往往不及一般董監事,而產生獨立董事責任是否過重或輕重失衡等疑義,然依法獨立董事就財報不實所負責任實與一般董監事無異。
爰此,乃就獨立董事對於財報不實責任應有的正確認知提出說明,希望藉此能讓獨立董事對自身職責有所了解,並善用法令所賦予權限行使職權。本文將分上、下二篇作完整說明。
就財報不實係負推定責任
董監事須舉證方得免責
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規定,董監事就財報不實案件乃負推定過失責任,必須證明其等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公司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始得免負賠償責任。
又於增訂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前之舊案,依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判決見解,「有價證券之發行人如有財報不實情事,非不得類推適用證券交易法第32條規定,認責任主體包括發行人之負責人,且採過失推定主義,如欲免責,即應就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負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在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明定董監事推定責任前,董監事對於財報不實案件,依照法律規定解釋適用,一樣要負推定過失責任,必須舉反證,才能夠免除責任。
獨立董事應負責任
與一般董事相較並無不同
此外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金上更(二)字第1號,亦認為,「所謂獨立董事,係指可對公司事務為獨立判斷及提供客觀意見之董事,乃強調其獨立性及專業性,有助於監督公司之運作及保護股東權益,故依主管機關相關規範及公司法等相關法令,並未特別限制獨立董事職權之行使範圍,自無獨立董事不能參與決策致不能監督公司業務狀況之情形。
被告(即獨立董事)既未舉證證明其已盡相當注意,難認其有正當理由確信系爭財務及營收報告為真正,自應負推定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依此判決見解,獨立董事應負的責任其實與一般董事並無不同。
獨立董事責任重
應該詳加了解 不可不知
綜上,現行法律規定,董監事就不實財報應負推定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司法實務已有諸多判決肯認,且判決亦認為獨立董事應負的責任與一般董事相較並無不同,即應負推定責任,須舉證方得免責,而眾所周知,所謂舉證之所在通常為敗訴之所在,一旦公司有財報不實,獨立董事即容易被求償,因此,獨立董事的責任頗重。就此部分,獨立董事以及包括所有董監事其實都應該詳加了解,不可不知。(下篇明日待續)(台灣證券交易所提供,呂淑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