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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報-台北電】大陸明年元旦起將實施《外商投資法》,取代現有「外資三法」,即《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及《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最高人民法院今(27日)特別就新法若干問題制定解釋,目的是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同時,最高法院亦提倡將香港打造成區域法律服務和糾紛解決中心。 東網報導,最高法院副院長羅東川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制定《外商投資法司法解釋》(下稱解釋) 的首要目的,是確保外商投資法在審判領域得到公正高效執行。他提到,大陸去年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達到14695宗,今年頭11個月受理的涉外案件涉民商事案件則已達到18266宗,印證中國對外開放取得的成績,還有涉港澳台的案件也大幅增長。 羅東川稱,根據過往的審判實踐,外商投資領域產生的糾紛中以合約類糾紛較為突出。因此,這次司法解釋重點聚焦在合約爭議的解決,特別是合約效力的問題。 羅東川又就國際商事糾紛機制提出一系列建議,包括提倡擴大國際商事專家委員的範圍,拓展一站式多元解紛平台,適當引入域外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國際調解機構加入平台;支持香港建設區域法律服務和糾紛解決中心,建立國際商事糾紛聯合仲裁、聯合調解機制,增加香港特別行政區專家委員等。同時,推動國際商事法庭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擴大中國國際商事法庭的影響力、公信力和吸引力,促使中國成為國際商事糾紛的重要解決地。(新聞來源:工商即時 林勁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