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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9-12-24 00:00

五步驟認列 精確財報

五步驟認列 精確財報

2019-12-23 23:23經濟日報 記者趙于萱/台北報導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IFRS 15)規範,針對客戶合約之收入進行合約辨識、判斷履約義務、決定交易價格等三大步驟,必須再執行「分攤交易價格」以及「履約認列收入」等二步驟,才正式完成認列流程,使財務報表精準呈現。

所謂的「分攤交易價格」,主要指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合約中不同的履約義務,交易價格應按各個商品(及勞務)相對單獨售價去分攤交易的總價。

以電信業為例,如果手機和通話服務用優惠價格一起賣給客戶,電信公司應用手機及通話服務在單獨銷售時的市價比例,將合約總價分攤給兩項商品及勞務。

其次,「履約時認列收入」係指於企業滿足履約義務時進行收入認列。

收入認列的核心為:收入認列的金額應反映在企業已提供給客戶的商品或勞務預期可取得的報酬。因此,若履約義務(商品或勞務)隨著時間經過供給客戶,企業按履約義務完成程度依比例認列收入。如社區保全公司提供的服務是隨時間移轉給客戶,則按照已提供服務之期間認列收入。

若商品(或勞務)在一個時點移轉給客戶,則企業在客戶取得對該商品控制的時點認列收入。如便利商店銷售咖啡,應在交付咖啡給客戶之時點認列收入。

另一方面,商業實務上,交易安排可能相當複雜,涉及「主理人」與「代理人」的責任。如從事三角貿易的企業接到客戶訂單,向供應商進貨,再委由供應商直接將產品運送至客戶處。

企業必須謹慎判斷在交易中對客戶的承諾性質,因為主理人係認列總額之收入/成本,而代理人僅能就進銷之間的價差認列佣金收入,兩者可認列的收入金額差異相當大。

判斷主理人的關鍵在於企業是否在銷售商品/勞務給客戶前,對該特定商品/勞務具有「控制」。根據IFRS 15定義,若可主導資產的使用並取得資產幾乎所有的剩餘效益,則企業對該項資產具有「控制」。

具體而言,若企業必須對商品或勞務是否符合客戶要求負主要責任,或企業對於商品負有存貨風險,抑或企業對於商品有訂價的裁量權,都是企業對於商品有控制的判斷指標。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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