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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靓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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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9-05-31 07:47
侵權行為懲罰性賠償是違約性質限制嗎?
侵權行為懲罰性賠償是違約性質限制嗎?
(1)「契約違約金」是實質損害賠償,侵權行為懲罰性賠償在臺灣單純民法法制適用,在實務上是要多加考慮的。
(2)從公平交易法以「市場佔有率」作為行政處理依據,其消長之間就是「權利損害積極事實」,所以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實務上是以此為基準,但事實上也不是懲罰性賠償,而是對於「公法(智慧財產權)契約遵守義務,對於違反者的由法院轉課罰補償機制」,才會有其彈性而非民法的無限制鉅額損失,甚至無法以公法契約遏止訴訟中侵權行為成本效益下,更不利益的事實行為的擴大損害。
(3)契約要有拘束力才有懲罰及違約問題,法理由上違約「契約參與」,是採取「事實侵權成立違約判斷」還是「申請時視為參與該類智慧財產權類型契約」?後者是需要修法的,而前者侵權行為在智慧財產權,在「智慧財產權(保護範圍)權利擴張主張時,才會往後發生效力開始起算」,而往往無法明確確定侵權計算實際賠償範圍,而此時才有懲罰性賠償必要,這也是修法法律政策選擇問題,值得在修法時參考。文 / 方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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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或示範性賠償,是一種特殊的損害賠償,旨在改變或防止被告或其他人參與或從事與該案件相似的事項。 雖然懲罰性損害賠償的目的並不是為了補償原告,但原告可因此獲得全部或部分懲罰性賠償帶來的回饋。 通常,補償性賠償不足以救濟時,原告獲得懲罰性賠償。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