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靓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9-05-29 07:09

婚紗攝影糾紛多 新版婚攝定型化契約出爐

1343046聯合新聞網
記者陳宛茜╱即時報導
2019年5月28日 下午2:00
6月是結婚旺季,台灣是婚紗攝影王國,但婚紗攝影收費名目繁多,常讓新人頭大。消保處今天發新聞稿指出,行政院核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業者收取之定金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20%;禮服押金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10%;經消費者指定之攝影師或造型師,業者不得任意更換等,提供消費者拍攝婚紗更完善之保障。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指出,台灣婚紗攝影糾紛不少。消保處收到的婚紗消費糾紛,去年5月28日迄今共有 158件,平均一年有10多件。經濟部於1999年公告「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作為行業行政指導,2015年消保法有重大修正,許多定型化契約也為之調整。
此一契約明訂婚紗攝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陳星宏表示,實務上常見消費者於未清楚瞭解契約內容之情形下,因促銷話術當場簽約而反悔之案例,為預防消費糾紛,爰明訂契約審閱期間。
陳星宏表示,坊間常見婚紗業者一口氣收足所有費用。但婚紗攝影服務契約訂立後,通常需經過一段期間方能完成全部之服務,為平衡雙方當事人之權益,明訂業者各階段收款上限如下:
(一) 業者若有收取定金,其不得逾契約總金額20%。
(二) 定金及選定禮服或擇定拍攝日期所收取金額之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50%。
(三) 定金、選定禮服及拍攝所收取金額之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60%。
(四) 定金、選定禮服、拍攝及選定樣片所收取金額之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80%。
(五) 業者若有收取禮服押金,其不得逾契約總金額10%。
他指出,業者常向新人收取高額的禮服訂金,但此一禮服的定價卻往往是機密。因此,此一定型化契約特別載明,禮服押金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10%。
婚紗外拍是婚紗攝影主要糾紛之一。陳星宏表示,婚紗攝影多半需要外景拍攝,但因天氣變化造成無法順利拍攝,妝髮費用處理總引爆糾紛。契約明定,因外景拍攝之天候與雙方約定不符致無法完成拍攝時,得由雙方約定另擇期拍攝或以其他拍攝方式替代。若擇期拍攝,如須再次造型、化妝,除另有約定外,業者不得收取費用。
陳星宏表示,新人指定明星攝影師常須付訂金,但業者取消卻往往不需負責。此一契約也載明,消費者如有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業者不得任意更換。 被指定人員因故無法提供服務時,業者應立即通知消費者重新選定。消費者已支付指定費而不願重新選定,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加倍返還所收取之指定費。終止契約時,業者應退還尚未提供服務之報酬。
此外,婚紗照的著作權也在契約中明訂。經消費者選定之樣片及照片,除另有約定外,其著作人為業者,著作財產權人為消費者。而未經選定樣片及照片之使用限制:未經消費者選定之其他樣片及照片,除經書面同意者外,業者不得使用,並應銷毀。業者若有違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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