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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靓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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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9-04-23 08:31
倆廂情願,還是犯法
一名剛滿 18 歲的熊姓女子,涉嫌與鄰居未滿14 歲男童三度發生性行為,經台北地檢署調查,雖然雙方是在彼此同意下發生性行為,但檢方認定熊女仍觸法,並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她起訴。
但檢方認為熊女與男童發生性關係,應該是一時好奇,只因年輕識淺才觸法,但即使在雙方同意的情形下,對於未滿14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仍屬犯法行為,因此檢察官在起訴熊女同時,也特別向法院請求從輕量刑,以鼓勵她自新。
雖男童父親已不想追究,希望撤回告訴,給熊女自新的機會,不過,由於本案屬於公訴罪,檢方並未准其撤回。
<相關法律>
刑法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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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小無猜條款:是為了保護智識尚淺的青少年,不以強制力為性交或猥褻為犯罪要件,僅因發生,即便是倆廂情願,或合意性交或猥褻之對象,不知其未滿十四歲,或未滿十六歲,均仍構成違法
文章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