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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靓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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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9-03-27 07:31
店內偷竊「罰20倍」,算是恐嚇取財嗎?
店內偷竊「罰20倍」,算是恐嚇取財嗎?
前些時候的一則新聞,某消費者在逛百貨店時偷竊店內商品,被店員發現而揚言要將其扭警送辦,在消費者求情之下,店家說「如果按偷竊之商品賠20倍金錢的話,就原諒"她"」,這名順手牽羊的消費者當時也同意店家的要求,但嗣後不知道是那根筋又不對了,竟然反告店家「恐嚇取財」。此事件真實情形如何,我們不太清楚,不過,就新聞所報導的內容,確實有許多法律上可探討及供讀者們學習的題材。
首先,竊盜罪(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與恐嚇取財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均為非告訴乃論罪,不經被害人提出告訴,仍得以訴追。不告而取謂之「盜」,趁人不備奪取謂之「搶」,奪取加惡害為「強盜」,以將來惡害之意思,圖不法索取者為「恐嚇取財」。因此,竊盜(非告乃論罪)即使當場逮獲行為人而達成和解(原諒行為人),被害人有不向訴追機關提出告訴的道德上義務(非法律上義務),但通常情形,受理告訴機關也會斟酌情形,為不起訴處分或免刑裁判(非免訴判決)【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
本新聞案例中之店家,是否構成「恐嚇取財」?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或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者,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依上開規定,探討本案例之重點在於,店家究竟有無「不法利益」之意圖?此乃見仁見智。有人說(1)超過商品原標售價格者,即屬不法利益;(2)超過商品標售價格,且「顯不相當」者,始構成不法利益,但顯不相當之標準如何?甚難劃一取捨;(3)商品售價本得合意約定,你情我願的交易,無不法利益問題。何況偷竊者自先違約(違反了應至收銀台結帳的義務),店家本可訂定「違約金」(於店內貨架上標示偷竊者賠償20倍),如果消費者認為違約金過高者,仍可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請求酌減」,要不能將不合理之議價,論為恐嚇。何況,所謂恐嚇是指,使他人心生畏怖,進而為財產之給付,前題為被恐嚇者本無給付之義務。以店內偷竊應賠償的例子,偷竊者本即不法在先,店家的措施應屬具體可行之告戒作用,乃保護自己之行為,應僅屬民事糾葛問題。
本文認為,店家以「如果按偷竊之商品賠20倍金錢的話,就原諒"她"」的作法,應屬「合法性法律措施之利害告知」,要無惡害的意思,因此,上述第(3)之見解較為可採。您認為呢?那一個見解,比較能夠嚇止順手牽羊者?/ 黃育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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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是公訴罪,小偷遭逮不想背上刑責,常私下和業者談和解,但此案例為事後對方不甘心,反告索賠的安管課副課長恐嚇取財,依法起訴。看來抓到竊賊一律扭送法辦,避免私了,衍生更多法律糾紛。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