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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未成年喪葬保險金不應超過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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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火紅蓮
發達集團發言人
來源:
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7-27 21:16
立院:未成年喪葬保險金不應超過30萬元
18135
(中央社記者曾依璇台北2009年7月27日電)立法院法制局提出報告指出,現行主管機關所訂未成年人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為新台幣200萬元,明顯過高,引發「假喪葬給付之名,行死亡給付之實」批評,應調降為不超過30 萬元。
因曾有父母為詐領保險金,試圖殺害親生子女,引發道德爭議,朝野立委於立法院上會期提案修正「保險法第107條」及相關法條,於財政委員會初審修正通過,下會期將繼續處理。
現行保險法第107條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且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金額,依目前規定,為200萬元。
立法院法制局「未成年人人壽保險及其給付相關問題研究」報告指出,主管機關目前所訂200萬元喪葬補助費用給付標準,明顯高於現行其他相關法規規定的喪葬補助費,即約8萬6000元到30萬元,有適度調降必要,金額仍授權由主管機關決定,但最高不應超過30萬元。
報告也指出,雖以未滿14歲未成年人為人壽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有其道德風險,但若修法禁止未滿14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將影響其投保權益及其他政策性保險推動。
報告舉例,幼稚教育法、國民教育法等規定應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船舶運送旅客也應投保人身傷害險等,為維護當事人投保權益並兼顧推動其他政策性保險,不應全面禁止「未滿14歲未成年人」為人壽保險被保險人。
另外,報告建議,為防範道德風險,對於以未滿14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所訂立的保險契約,應修法限制其死亡給付生效日期,即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4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藉由對被保險人心智成熟或具自我保護能力的年齡標準設定,作為死亡給付生效要件。
報告也建議,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應與未滿14歲未成年人脫鉤處理,並建議增訂保險法第107條相應罰則,以強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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