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火紅蓮 發達集團發言人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7-23 21:02

投資型保單課不課稅主管機關仍不同調金管會希望維持現狀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原屬免稅的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收益所得課稅議題討 論許久,意見依然相左的賦改會、金管會明(24)日將針 對投資型保單是否課所得稅、贈與稅與遺產稅進行攻防 ,金管會今日依就宣示希望「維持現狀」的立場,也就是不贊同課稅,不過,由於明天才要正式討論,所以金 管會也強調,明天期末報告討論就會有結論,還要送行政院核定,最後會尊重行政院決定。
賦改會明日將對投資型保單課稅召開期末會議,確 認投資型保單的課稅原則,目前財部和金管會對課徵遺產稅爭議較大。
金管會委員葉銀華今日表示,買保險每一期的繳費最後也是累積到保險給付,所以怎麼可以每一期課稅, 保險給付又再課稅一次,此狀況相當不適宜,因此身為保險法主管機關,有必要說明清楚。
葉銀華進一步指出,以投資收益階段去課徵只挹注 10億元稅收的話,效益並不高,對政府來說不划算,他分析,目前投資型保單連結的證券交易所得稅並未課稅 ,若是買分離課稅的保單,也是已經採分離課稅了,所以目前若要課稅有可能徵免的也是利息與股利,但其佔整個投資型保單比例微乎其微,既然微乎其微,對稅收貢獻就不具效益。
葉銀華表示,一旦課稅,保險公司要去修改資訊系統、核照、查核等,這些成本要不是保險公司收入減少 ,就是轉嫁到保戶,對台灣保險社會未必有利。
基於國外作法、保險精神、跟課稅的不具效益性, 金管會建議賦改會,投資型保單現在對台灣的稅收也有 貢獻,既然已對政府稅收貢獻,金管會未來會嚴格要求保險公司不能把這些可扣繳稅款挪為己用,這些金錢等同投資型保戶對中華民國的納稅。
此外,投資收益有資產移轉(如保人與受益人不是同 一人),超過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則課贈與稅;投資帳戶在給付給保戶階段,不再課徵所得稅,但滿期給付後 ,若不是付保費的人,要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課徵贈與稅。
對此,葉銀華表示,當受益人跟要保人不同,要保 人要課一次10%贈與稅,受益人又要課一次最低稅負,金管會質疑是否適當。葉銀華還說,若要課遺產稅,就要修改遺產稅法、保險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這些都要 審慎討論考量。
另外,我國的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比率最低13 0%(死亡給付/分離帳戶價值)遠比美國的250%低,賦改會則認為金管會訂的適格比率太低,希望調高到250%;對 此,葉銀華表示,以台灣目前的預定利率1.75-2.25%之 間計算,設定出150-170%,金管會認為此最低比率才較 適當。
整體來說,葉銀華表示,金管會對於投資型保單課 稅議題希望「維持現狀」,也就是不贊同課稅。不過, 由於明天才要正式討論,葉銀華也強調,尊重賦改會委託研究計畫,但因金管會為保險法的主管機關,所以才 出面說明清楚,目前就是在誤解之間求解決,明天期末 報告討論就會有結論,但還要送行政院核定,最後會尊重行政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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