鈞鈞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8-03-31 10:27

卡管」有期限!教部遲不聘任已瀆職

卡管」有期限!教部遲不聘任已瀆職
【時報-台北電】教育部「卡管」有期限!資深律師解釋《大學法》第9條,為防止校長交接空窗期,公立大學須在短則2個月、長則10個月內遴選出校長;用最寬鬆的算法,教育部也該在3月18日前聘任台大新校長管中閔,「實質上教育部已經構成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的國家賠償責任,和刑法第130條的瀆職罪。」資深律師張冀明表示,台大校長楊泮池2017年3月18日表明不續任,同年6月21日卸任,依據《大學法》第9條第1項的精神,校方去年3月18日就知道楊校長6月21日卸任且不續任,應該在知悉後的2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若用最寬鬆的算法,台大最遲在10個月內、即今年3月18日前,必須遴選出校長並由教育部聘任。張冀明表示,遴選委員會今年1月5日選出新校長,台大1月10日報請教育部予以聘任,就算以2個月的「緊急狀況」計算,教育部也該在3月10日聘任。張冀明說,教育部是台大的行政主管機關,要積極行使它的權利和義務,而且都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行政部門都沒有行政行為的時間限制,那難道教育部可以10年都不聘任?」至於教育部以「管中閔資格有問題」遲不聘任,張冀明說,第一,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有3名教育部代表,因此教育部早就已行使過資格審查權;第二,根據《大學法》第9條,教育部對公立大學校長的聘任沒有核准或偵查權利;第三,根據「無罪推定原則」,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為無罪,何況教育部不能把檢察官的偵查程序跟自己聘任大學校長的責任混為一談。律師俞大衛則表示,教育部遲遲不聘合法遴選出來的公立大學校長,讓台大校務空窗,影響其國際聲望和學術地位,教育部已構成《國家賠償法》第2條「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以及刑法第130條即「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的瀆職罪。 (新聞來源:中國時報─簡立欣/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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