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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者 發達集團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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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基金
發佈於 2017-11-06 07:16
私募基金銷售對象 須合規定
工商時報【黃惠聆╱台北報導】
金管會發文給投信投顧業者要求,私募基金銷售對象一定要符合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及基金才可,此規定將從明年元月2日起實施。
金管會日前已通過國泰投信申請設立私募股權子公司,據了解,除了國泰投信之後,目前還有其他投信對申設另一子公司發行私募基金都表達高度的興趣,未來即會向金管會提出申請。
之後,投信的子公司即可募集私募股權基金,一般預計明年初國內即會有國內投信業第一檔私募股權基金(PE Fund)。
至於私募股權基金可以讓那些對象投資?金管會也發文給投信投顧業者對於投資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人作明確規範,第一,如為自然人一定要提供資產3,000萬元的財力證明且要具有專業金融知識及交易經驗等。
第二、如果是法人或基金:最近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的財報總資產超過新台幣5,000萬元;但若是境外法人,其財報可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法人或基金授權辦理交易之人,也要具備充分的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才可以。
有關私募基金投資人的資格,金管會也要求私募基金的投信事業、兼營投信的業者或者受委任的銷售機構要盡合理調查之責任,且要向應募人取得合理可信的證明,至於應募人(受讓人)須配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私募基金銷售單位查核。
另外,法人或基金授權辦理交易之人應具備充分的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之評估方式,主管機關要求各投信事業等相關單位要將其納入「瞭解客戶(KYC)」程序並報董事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