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大海洋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6-07-22 06:53
個人反避稅條款 政院過關
個人反避稅條款 政院過關
2016-07-22經濟日報 記者林安妮、邱金蘭、沈婉玉/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昨(21)日通過增訂「個人」反避稅條款的修法案,這是繼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公司」反避稅條款修法案後,將反避稅條款範圍擴及個人,實施時程將與公司部分同步上路。
修正案在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必須送立法院審議。未來公司大股東或有錢人不能再將獲利藏在海外紙上公司來規避稅負。
根據財政部資料,目前符合最低稅負制納稅人數約2,000多人;根據銀行業者資料,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受反避稅條款的衝擊,個人部分受影響占OBU總戶數比重約一成。
為降低衝擊,個人部分的反避稅條款實施時間,將跟公司部分一樣,都會等兩岸租稅協議執行,及國際間按「共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RS )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以及子法規劃及宣導完成後再上路,最快2018年才會實施。
這項修法,等於是建立個人的「受控外國公司」(CFC)管理制度,連同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的所得稅法修正案增訂企業反避稅條款,將使反避稅法制更完備。
政院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案,是在現有最低稅負制增訂個人反避稅條款。未來只要是個人、配偶及二等親,合計持有海外低稅區由台灣人或企業控制的境外公司股權超過10%,也要就CFC當年度的盈餘,按持股比率併入當年度的海外所得,計入最低稅負制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