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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03-17 19:49
食藥署:電子煙若含尼古丁列管 目前無廠商取得藥證
食藥署:電子煙若含尼古丁列管 目前無廠商取得藥證
鉅亨網記者尹慧中 台北2014-03-17 19:38:53
食品藥物管理署今(17)日回應外提問強調,電子煙或電子霧化器產品如含有尼古丁或其他藥品成分以藥品列管,且目前未有廠商申請及取得含尼古丁的「電子煙」或「電子霧化器」等名稱的藥品許可證,民眾切勿使用此類產品戒菸。
有鑑於民眾搞不清楚電子煙是否屬於藥品,食藥署說明,電子煙或電子霧化器產品如含有尼古丁或其他藥品成分以藥品列管,需進行查驗登記。
因此,食藥署指出,若未取得許可證而製造、輸入則屬偽藥或禁藥,經查獲違法製造、輸入者,依藥事法第82條規定,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未經核准擅自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同法第83條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食藥署也指出,如電子煙或電子霧化器產品未含尼古丁或其他藥品成分者,則非屬藥品列管,但宣稱可減少菸癮、減輕戒斷症狀等醫療效能,已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可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最高至2500萬元罰鍰。
食藥署強調,目前未有廠商申請及取得含尼古丁的「電子煙」或「電子霧化器」等名稱的藥品許可證,民眾切勿使用此類產品戒菸,避免戒不了菸又危害自己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