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下第三大軍師 發達集團稽核
-
來源:品味生活
發佈於 2014-01-05 23:10
生活法律諮詢版(離婚被上訴補充狀範例)
今起;本人經增闢此欄提供生活法律諮詢版替各位免費服務或輔導您各類法律問題訴訟案件諮詢或輔佐您書狀整理;
範圍包含:各類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國賠案件、醫療糾紛、勞資爭議、契約撰擬、各類金融案件、家事案件(包含離婚、家暴、認養、扶養、聲請監護等...)以上各類案件,只要本人時間許可,相關諮詢或輔佐您書狀整理等通通都免費為您服務。
但有三項聲明:
一、經本人輔佐您書狀整理或撰稿版權屬於本人所有,如若日後有提出公開發表範例或出版等,受協助處理或輔導案件之當事人不得有任何異議,當然相關各人資料或案號等都會踢除,但如若成為法律律師人等公開成為判例引用案件者,屬當然可提供之案號(機會應該很少)。
二、家事離婚案件方面,因系關多方家庭因果之關係,需經過本人心證審核是否應該輔佐您,換言之我未必會全程輔佐您,更或有可能是不輔佐情況,但您能提出相當法律關係之存在者,會給您相當適可的答覆,既有問才有答,但不提供訴訟策略,簡單說,您個人要有相當的訴訟能力。
三、上述的輔佐(協助書狀整理等)一率免費協助,但如果是代理出面談判或調解代表(非訴訟案承接或提起訴訟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的案件改為調解案件,除非您是經濟上有困難者免費外,其他需要本人親自代理出面談判下之各類案件,會先酌收車馬費、保全費(當然是保護我的費用←因為相關生死案件多半會有暴力情況發生)當然也必須出具代表談判委任書。
四、上訴第三審案件(民事部份有限制律師審級),可推薦您律師或您自己另尋律師,但文書狀可先輔佐您找出破綻或所謂的“切刀口”(專業名稱),然後您在與您的律師商討對策,但別忘記若有發回更審,民事一、二審律師費雖不能充當訴訟費,上訴第三審案件的委任律師代狀費是可以充當訴訟費(依據判賠比例請求)
本人經歷簡介:
國中畢業←所以您不必在問我是否具有律師等級或法律人的相關資格,全然是本人自修而來之經驗或本身經驗或輔佐過數十位網友求助經驗,但主要也是本人具有言語科的拜師學藝專修,因此...您無須質疑本人的訴訟武功,可能也會另專業的律師人嘆為觀止,現今當中果真有猶如素還真的武學般,所見既所學的境界般;易言之,他造如委任有律師,只要他的書狀讓我過目,那我的訴訟武功等級也就水涨船高般。
曾歷經歷:軍師
有無證照:您聽過擔任軍師需要證照或考試嗎?
不信有詩可證
鬥法術一紙能顯高強
雄辯巧言曲案能說直
舞文弄法一筆戲法官
直案曲弄害理因果生
最近案件輔佐書狀整理範例
輔佐對象:輔佐原告(邱小姐)
範例提供案由;離婚訴訟
本書狀情況(第二審被告不服獲判二造離婚,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之後半段部分補充狀)
目前情況:二審在獲判二造離婚,惟;本案仍可上訴第三審,但敗方依法須強制委任律師提出。
本件案件來源:原告網站收尋奇摩知識類似案件求助。
是否收取費用:無償輔佐
為何協助:男方刁蠻無理並刻意在臉書及眾親友面前,及工作處所惡意散撥不實或未經證實事證。
一、二審及獲准離婚及引用法條理由: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以下書狀是否經當事人(提出離婚之原告)許可公開:是
民事上訴補充答辯狀
承 辦 股 別XX
案號102年度家上字第XXX號
案由離婚訴訟
上訴人XXX
送達處所:北市XX區XX路XX號X樓
電話:0921-XXXXXX
被上訴人被上訴人:邱XX
送達處所:台北市XX區XXX路二段XX號X樓之1
電話:0936-XXXXXX
因102年度家上字第XXX號離婚上訴案件謹呈補充說明事:
補充要旨:
壹、因請求調解無效,請准依程序審理。
貳、訴之追加或提起附帶上訴部分聲明放棄。
補充事項與理由:
一、距前次庭期(9/18日)承 鈞院耗時費心調解至今,上訴人並未主動與被上訴人有任何之溝通或聯繫,由此顯見上訴人並無意挽回感情之在建立或自尋機會而有所主動表示,顯然上訴人只因為訴訟敗訴而不服,而非因為挽回破裂婚姻而不服,嗣又見上訴人補充理由等…均似“鬼打牆”般無根據之在傷害被上訴人之利詞,又似覬覦被上訴人高所得或銀行戶等之金錢往來如何等云云之不信任(參照其上訴補充理由內文)故實已無調解之必要,為此請准鈞院依法定程序審酌裁定本案。
二、 為因上述之原因,上訴人至此竟還只關心被上訴人提起贍養費訴之追加或提起附帶上訴部份,而非為挽回破裂婚姻之局面而提出誠懇之補充理由,被上訴人今只想換回一生之自由,為此謹聲明主張訴之追加或提起附帶上訴部分放棄,其理由;實不願再次因訴訟關係而須面見上訴人因其他財產之訴又有任何刮葛,更遑論復原上訴人所謂的『配偶權』,上訴人其心懷霸道般無理上訴詞;甚至狂言暗指二審官司在敗訴情況,將如補充理由(第一項)所述『還要向司法院檢舉並投書於媒體輿論等…云云』,此舉足以顯見,形同威嚇庭上之裁斷,且有:『我所得不到的“配偶權”,也要將醜面公諸於輿論』,此舉已然完全摧毀昔日情誼、情義之感,其霸道橫行之作風,試問又如何挽回婚姻在共同生活之局面?
三、嗣按夫妻之結合或復原,應立於兩相平等、互信之地位,應各得維持其人性之尊嚴,然其上訴理由卻依然一在聲稱“配偶權”、只憑臆測推斷被上訴人與他人合意性性交、離家前懷疑提領大筆款項等均無合理性、理性、證據等理由外,其被上訴人很單純具名落款日期將102年誤值為103年,上訴人都能提起為上訴理由而大肆其詞,如“鬼打牆”般臆測被上訴人之預謀行舉,而為上訴之理由一部,足以顯見除原審所審酌理由之重大事由、事實難以維持婚姻外,其疑心與猜測互信之心更難以重建,所謂夫妻之結合或復原,應立於兩相平等、互信之地位,各得維持其人性之尊嚴,惟查;原審是已認定本件婚姻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定之,上訴人雖不服,僅表於衝動其詞再次傷被上訴人外,完全又以非理性、質疑、臆測等理由方式,非以懇求性重建低調或誠懇言詞作為理由,故不論其主觀或客觀上之認定,有否在必要審酌婚姻存在之破綻,在個人主觀上,被上訴人經前次庭期後深思而確定是以無法挽回地步,且無期待在與上訴人破鏡重圓之可能性,亦難以找回任何可維持婚姻之事實,請准鈞院公斷裁定本件婚姻是否有其破鏡重圓之可能性,又再次叨擾相關證人證詞之必要性?客觀上顯也無此必要,其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情由,昭然如上所指, 如蒙賜准裁示駁回其訴,恩同再造,無任感禱,謹狀補充如述。
敬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102年11月XX日
具狀人 : 邱XX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