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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觀念,差了三‧五八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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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集團法務長
來源:
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8-12-01 14:39
一個觀念,差了三‧五八億!
投資焦點
一個觀念,差了三‧五八億!荷商飛利浦賣台積電股票財部堅持扣二○%稅款
林文義
很少有一家外商公司像飛利浦這樣,對台灣的稅法如此關注,而且擅於運用以追求最大的租稅利益,這次飛利浦於去年大賣台積電三五‧八萬張股票,因為觀點不同,財政部不同意適用中荷租稅協定優惠,飛利浦因此多繳了三‧五八億元的稅款。
飛利浦是在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將過去十餘年來取得的台積電配股共三五‧八萬張賣出,假設以當天台積電股票收盤價六七‧五元來計算,這筆交易的金額高達二四一‧六億元。
這二四一‧六億元股票出售款的課稅問題,可分為兩部分來看,第一是售價高出面額的部分,即以每股六七‧五元減掉面額十元,以每股五七‧五元乘上出售的三‧五八億股,金額約為二○五‧八億元,屬於飛利浦出售股票的證券交易所得,完全免稅。
第二部分是這批賣出股票的面額即約三五‧八億元,這部分為飛利浦當初所領的股利,在股票賣出時就有二○%稅負了。
外商在我國投資股票,領取股利須按照二○%的稅率扣繳稅款,但是若外資當時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規定,也可享受緩課的優惠,所謂「緩課」就是暫緩課稅的意思,等到將來出售時再課稅(目前稅法已無此項優惠,但仍有許多法人與個人持有此類緩課股票)。
荷商飛利浦在八十四到八十七年間,分別取得台積電配股三‧五八億股,這些配股按照面額每股十元計算共三五‧八億元,算是飛利浦取得的股利。
當飛利浦在去年五月將這三‧五八億股台積電賣出後,台積電即按稅法規定申報這筆股利扣繳二○%稅款,共七‧一六億元,飛利浦並報繳財政部,但飛利浦認為,應適用的稅率為一○%,不是二○%,要求財政部必須退回飛利浦半數稅款共三‧五八億元。
飛利浦提出這個主張,是因為台灣和荷蘭在九十年簽訂雙邊租稅協定,協定第十條規定,台荷對彼此居民的股利稅率,不得超過一○%。
飛利浦的意思是,台灣和荷蘭之間的租稅協定內容是從九十年七月一日起生效,而飛利浦賣出台積電的股票時間是在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由於兩國租稅協定的法律效力,優先於稅法規定,所以應按一○%稅率扣繳,不能用二○%稅率來算。
財政部不同意飛利浦的要求,因為,飛利浦在八十四到八十七年間,陸續領到這些股票股利時,股利所得早就實現了,這筆股利要如何課稅,當然要按照當時的稅法規定,而那個時候中荷租稅協定尚未簽訂,外資領到股利所得須按照二○%的稅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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