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清卡卡友權益不能被消失!金管會定三原則- 2023.11.24
- 19:10
- 工商時報 魏喬怡
9家銀行在今年10月底宣布啟動「清卡機制」,凡超過一年未刷卡或開卡,信用卡將自動停卡,金管會緊盯消費者權益保障。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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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家銀行在今年10月底宣布啟動「清卡機制」,凡超過一年未刷卡或開卡,信用卡將自動停卡,金管會緊盯消費者權益保障。金管會24日邀集銀行公會及大行發卡銀行開會研商,要求銀行清卡要在停卡前60日通知客戶,而已開卡消費有累積紅利等回饋者,紅利、哩程數等權益不能被清掉,有三大原則,以不影響持卡人權益的原則進行。
原本的《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只規定,如有權益、優惠變動,銀行在變動60天前要通知持卡人,但卻沒規定銀行要停卡前需不需要通知?卡片內的紅利、回饋金、里程會自動歸零?會不會影響信用評等?引發外界質疑。
此次金管會就清卡的適用條件、通知期間,以及相關優惠及權益之保障措施等與發卡機構取得共識。在「適用條件」上,以持卡人於核卡後一定期間以上未開卡或未使用信用卡進行交易為原則。
金管會也明確規範出,停卡前「60天」必須先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的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不能只在30天之前通知。
在信用卡點數、回饋部分,對於已無未使用或未屆期之紅利點數、里程數、回饋金等優惠及權益者,發卡機構要在停卡前60天通知持卡人辦理停卡事宜。
對於尚有未使用或未屆期的紅利點數、里程數、回饋金等優惠及權益者,應在不影響持卡人權益下,依三大原則辦理。
一、原優惠及權益併入其他持有同一發卡機構之其他流通卡片後持續使用。
二、可使用原優惠及權益至效期屆至,或經與持卡人協商同意的其他加速使用其優惠及權益方式。若有爭議,發卡機構應以有利於持卡人權益之方式來處理。
三、取得持卡人同意不使用權益及優惠。
金管會呼籲,民眾若接到發卡機構將對久未使用的信用卡進行停卡的通知,而仍有使用該張信用卡的需求時,可直接向發卡機構反映;倘沒有用卡意願,對於卡片中還有未兌換的紅利點數等優惠及權益,要注意其使用期限,並儘速兌換或使用,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