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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02-21 09:32

金管會:撤銷保單應有憑據

2010-02-21 工商時報 【記者陳碧芬/台北報導】
年後將上路的「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金管會昨天表示,因人壽保險大部分具有長期契約性質,為能讓保戶充分了解保單條款內容,保險公司應針對保險期間2年以上的個人人身保險契約保戶有10天的撤銷期,而且要有書面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辦理,保戶權益才得以保障。
金管會特別就此向保戶提醒,是因為發生多宗爭議個案,消保會亦仍在與金管會協調之中。金管會認為,撤銷保單的期限固然是有益於保戶,但保戶仍應向保險公司聲請,如親自以臨櫃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若透過原經手的業務員,務必請業務員出具收據,有憑有據才能維護自身權益。
國人以人壽保險作為風險移轉的工具,已相當普遍,根據金管會統計,我國人壽保險投保率,即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有效契約件數對人口的比率,已達203.27%,平均每1人就有2張壽險或年金保險保單。這些保單都屬於長期契約,基於官方立場,不希望消費者因作業流程的無知,而受到任何的投資傷害。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10天撤銷期的計算時間,是從收到保單隔日起算10天內,若保單由業務員轉送,以保戶或其代理人於保單簽收回條簽所記載的日期為保單收受日,若以郵寄方式,則以雙掛號回執聯記載之保戶或其代理人簽收日為保單收受日。
金管會表示,依據保單條款約定,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到達隔日零時起生效,保險公司應無息退還所繳保費,惟經撤銷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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