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長蔡清祥考量人權,要求相關機關依大法官796號解釋通盤檢討所有輕罪假釋犯有無撤銷假釋的必要性。(記者吳政峰攝)
2020/11/13 19: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刑法」第78條規定,假釋期間如果再犯有期徒刑之罪,應撤銷假釋回籠服完殘刑。但大法官6日所做的796號解釋認為,若再犯之罪屬於緩刑或是6月以下輕罪,相關機關應審酌是否有撤銷假釋的必要。惟解釋效力僅止於釋憲聲請案及已提救濟的假釋犯,不包括約800名已乖乖回籠的假釋犯,恐發生不公平現象。法務部長蔡清祥要求重新審酌目前在監的輕罪回籠假釋犯,有無撤銷假釋的必要,助這800人有機會「絕處逢生」,目前已有5人受惠出獄。
刑法第78條規定,假釋期間再犯罪者,被判有期徒刑,一律撤銷假釋,返監服完殘刑。但796號解釋認為,若再犯只被判緩刑或是6月以下的輕罪,法務部與檢察官應審酌有無「特別預防」的必要,再決定是否撤銷其假釋。
惟解釋的效力只及於聲請釋憲案和已提出司法救濟但未確定的假釋犯,另也包含目前還在審查是否要撤銷假釋的案件,但對於已乖乖入監、未興訟聲明異議的假釋犯,卻無法受惠適用。外界質疑解釋有疏漏,將造成「會吵的小孩有糖吃」的不公平現象。
一名法官舉例,2名同案被告被判均無期徒刑,假釋期間同因酒駕被判刑2月,撤銷假釋,一名認份地回籠,一名返監後不斷打官司抗議,根據796號解釋的意旨,打官司的可望出監,回到假釋狀態,沒打官司則因乖乖服刑,沒聲請救濟,反而要坐上25年的牢。這種不平等的結果所侵害的是人身自由,相對剝奪感極大,可能會造成囚情不穩。
蔡清祥考量到人權,日前裁示,要求相關機關不只要審酌796號解釋的法定受益者,應依解釋精神通盤檢討905名輕罪回籠假釋犯的情節,若沒有「特別預防」的必要,可變更處分,讓他繼續維持假釋身分。
法務部召集矯正署、檢察機關等單位進行專案審查會議,截至今日已審查18名假釋犯,8人無特別預防再犯的危險,獲准假釋,但因其中3人有另案待執行,所以只有5人先行獲釋。而法院裁定的案件中,已有4人獲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