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是富商的張姓老翁離婚後走衰運,老來求子女扶養,被台東地院法官駁回。(記者黃明堂攝)
2020/11/03 10:50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70歲張姓男子年輕時家庭事業兩得意,32年前與妻個性不合,終至離婚,此後開始走衰運,事業不是遇到天災就是人禍,現在淪落街頭撿破爛,每月收入才4000元;生活無以為繼,打官司要2子女撫養,被法官打回票。
張姓老翁向台東地方法院聲請,要32年未曾謀面的2名子女每月支付他2萬5000元生活費,但子女主張年幼時起,父親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前妻作證,他本人也不否認,法官認為,張翁於兒子成年之前均未善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要求子女對其負扶養義務,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張翁與王姓前妻共同打拚事業有成,原本有相當富裕穩定的生活,但因個性不合,於民國77年間協議離婚,雙方同意將所有財產、現金全歸前妻所有。
張男向法官說,他離婚後未再另娶,單身迄今。他曾經營印刷事業,卻在民國90年間遭逢納莉颱風大水,工廠泡湯事業全毀,後來他在台東買房屋,因無力繳納貸款遭法拍而留下債務,後赴中國廣東養鰻,又遭不良份子結夥搶劫。
張男向法官說,從中國回台後體力漸失,一直無法求得安穩工作,今已屆70之年,現僅靠國民年金4400元及打零工度日,目前從事資源回收工作,每月僅有約3到4千元收入,今兒女已大,也承續當年他所留下豐厚財產,所以應扶養他至死亡之日止。
法官調查他的財產資料,106年至108年之所得分別僅有300元、387元及608元,名下財產僅有5530元,另有負債約122萬多元,他自今年5月起每月可領有低收家庭生活補助6358元及低收老人生活津貼7759元,判定他確有不能維持基本生活之需求,有受扶養之必要。不過,他身為父親,未曾再聯絡或關心子女,也未給付扶養費,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