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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12-24 05:50

董監事酬勞逾1500萬 須個別揭露

董監事酬勞逾1500萬 須個別揭露
2014-12-24 聯合報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上市櫃公司注意了,年報及公開說明書的董監事酬金揭露標準將趨嚴。金管會昨天發布,未來若上市櫃公司,最近兩年有1年虧損,就要揭露個別董監酬金,且比照日本及韓國,若全體董監酬金達公司稅後淨利2%「且」個別董監酬勞達1500萬元,都要個別揭露,新制明年初上路。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麗真表示,金管會已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草案,將進一步強化上市櫃公司董監酬金揭露,同時比照國外標準,未來揭露標準會越來越嚴格。
張麗真說,此次修正有3大重點;一是依現行規定,上市櫃公司最近1年有稅後虧損,才須個別揭露董監酬金,若無虧損,可採級距式揭露。但新規定將改成,各公司最近兩年中有1年有稅後虧損,就要個別揭露董監酬金,以強化虧損公司的資訊透明;但若最近1年度已有淨利且能彌補累積虧損,就不用做個別揭露。
第2、比照日本及韓國有關個別董事酬金超過一定標準者,應單獨揭露原則,將增訂「台灣標準」;張麗真說,若上市櫃公司全體董監酬金達到該公司稅後淨利2%,「且」個別董監酬金達1500萬台幣,就須個別揭露。
張麗真說,日本標準是個別董監酬金達2600萬台幣,就須個別揭露,韓國則是1500萬台幣,跟台灣差不多。
第3、為讓投資人有時間充分了解股東會各項議案,將要求各公司提早揭露年報資訊;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應在股東會召開日「7日前」,將年報電子檔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未上市櫃及興櫃公開發行公司,則須在股東會召開日「2日前」將年報電子檔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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