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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3-14 13:34

振興體育靠減稅?財政體育學者有「異」見

為振興體育,體委會研擬以租稅減免協助運動產業發展,財政學者認為,這是大環境問題,效益不大;體育學者指出,採企業贊助直接抵稅對企業較有誘因。
媒體報導,體委會研擬「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明定個人或企業對協助運動產業發展達10餘種租稅減免,包括企業或個人股東投資5年內運動產業,可投資抵減營所稅與綜所稅100%外,及個人或企業捐贈、出資贊助興建運動場館、運動賽事或運動團體等,均可享有列舉扣除,不受金額限制。
針對以租稅優惠來振興運動產業,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孫克難直接表示「不可能有效」,這是大環境不好的問題,靠減稅來振興運動產業,效果有多大,還不知道,但已經可預見的是稅收損失。
孫克難表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今年底要落日,政府將採取功能別的租稅獎勵,但現在又一堆產業冒出來要求減稅,形同促產「陰魂不散」。
不過,台灣體育運動管理學會理事長、國立台灣體育大學休閒產業經營系教授葉公鼎則認為,現在企業贊助體育的金額可當「費用」,不是直接抵稅,對企業的誘因不大,但如果是直接抵稅,贊助多少就直接抵稅,就有比較大誘因讓企業願意贊助運動事業。
他指出,如此一來,運動產業的產值提高,稅收也會增加。
至於以綜所稅列舉扣除鼓勵民眾從事運動,葉公鼎個人則持保留意見。他說,這是市場形成的問題,像現在自行車熱賣,成為全民運動,但如果還沒有形成市場,列舉扣除方式可能會造成「為運動而運動」的現象。
【2009/03/14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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