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3-11 19:42

復盛應用董事會決議以每股現金157元公開收購伯鑫51%股權,申報日預計3/11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6670)復盛應用-公告董事會決議公開收購伯鑫工具公司普通股股份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開收購2.事實發生日:114/3/11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名稱:本公司(下稱「本公司」或「公開收購人」)擬公開收購標的公司(下稱「伯鑫公司」或「被收購公司」)普通股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伯鑫公司參與應賣之股東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否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本次收購採公開收購方式進行,價格及條件均屬一律,倘有本公司之關係人參與應賣,依法不得拒絕或排除,故交易相對人可能為關係人,惟不影響股東權益。7.併購目的及條件,包括併購理由、對價條件及支付時點:(1) 本公司公開收購之目的:被收購公司為全球專業級活動扳手等手工具之領導廠商,客戶多為美國、歐洲、日本知名品牌,產品應用於機電、基建、車用及航太產業,為一具高度自主研發、設計能力之ODM廠商。公開收購人本次以公開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公司普通股股份,係基於策略投資目的,計畫善用雙方優勢,進一步結合國內外策略夥伴,共同整合客戶、供應商及生產管理等資源,強化提升被收購公司之營運績效並擴大其業務規模,公開收購人也期藉此建立另一成長動能平台。(2)本次公開收購對價為每股現金新臺幣157元整。(3)公開收購人已於民國 114 年 3月11日將公開收購對價新臺幣1,481,295,000元全數匯入受委任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公開收購專戶,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下,公開收購對價將由受委任機構福邦證券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日)次日起算五個營業日(含第五個營業日)以內,優先以銀行匯款方式支付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予福邦證券之應賣人銀行帳號,倘應賣人銀行帳號有誤或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完成匯款時,將於確認無法匯款之次一營業日以支票(抬頭劃線並禁止背書轉讓)掛號郵寄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所提供之應賣人地址。匯款金額/支票金額之計算,係以應賣人成交股份收購對價扣除應賣人依法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及/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支付收購對價所必要之合理費用,並計算至「元」為止(不足一元之部分捨棄)。(4) 其他公開收購條件請詳閱公開收購說明書。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公開收購係基於策略投資目的,計畫善用雙方優勢,進一步結合國內外策略夥伴,共同整合客戶、供應商及生產管理等資源,強化提升被收購公司之營運績效並擴大其業務規模,公開收購人也期藉此建立另一成長動能平台。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公開收購完成後,若能充分發揮綜效,對日後每股淨值與每股盈餘應有正面之助益。10.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本次公開收購全數以現金為對價,將以公開收購人自有資金支應。11.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本次公開收購全數以現金為對價,每股收購對價為現金新臺幣157元整,故不適用。12.本次交易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13.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證券承銷商公司名稱:信佑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4.會計師或律師姓名:林昶佑會計師15.會計師或律師開業證書字號:金管會證字第4562號16.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內容(一、包含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二、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三、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四、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1)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分別以市場法之本益比法及股價淨值比法,考量可量化之財務數據、市場客觀資料及溢價率、流動性疑慮折價執行重新計算,每股價格區間為148.60元至163.65元間,公開收購價格介於前揭價格區間內,尚屬合理。(2)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請詳閱公開收購說明書之附件二-公開收購對價合理性意見書。(3)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不適用。(4)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不適用。17.預定完成日程:(1)本公開收購案依據法令規定必須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申報日預計於民國114年3月11日,本次收購期間自(台灣時間)民國114年3月12日(即「收購期間開始日」)至114年3月31日(即「收購期間屆滿日」)。惟公開收購人得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公開收購期間。(2)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且公開收購人已如期完成匯款義務之情況下,預定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日)次日起算第五個營業日(含)以內撥付收購對價,並交割成交之有價證券。18.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二):不適用。19.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三):不適用。20.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不適用。21.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不適用。22.併購完成後之計畫(包含一、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二、是否發生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對公司重要人員、資產之安排或運用,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請詳閱公開收購說明書。2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1)公開收購期間:本次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期間自民國114年3月12日(即「收購期間開始日」)至民國114年3月31日(即「收購期間屆滿日」)止。接受申請應賣時間為收購有價證券期間每個營業日上午9時00分至下午3時30分(臺灣時間);惟公開收購人得依相關法令規定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公開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五十日。(2)收購有價證券數量:本次公開收購人預定收購數量總計9,435,000股(下稱「預定收購數量」),其最低收購數量及最高收購數量亦為9,435,000股,約當於被收購公司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最後核准變動日民國112年12月18日所載已發行普通股18,500,000股之51%。在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係有效應賣股份數量已達預定收購數量)後,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進行之情況下,公開收購人最多收購預定收購數量之股數。若所有應賣人有效應賣有價證券之總數量未達預定收購數量,本次公開收購即有無法完成之風險,若應賣有價證券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公開收購人將依同一比例分配至股為止向所有應賣人購買(計算方式請詳閱公開收購申報書第3頁)。為免應賣人所獲對價不足支付證券交易稅、集保結算所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支付收購對價所必要之合理費用,應賣股數經計算公式計算後之股數低於1股者公開收購人不予購買。24.其他與併購相關之重大事項:請詳閱公開收購說明書。25.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26.併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稱暨其代表人姓名、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投資其他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營及其他投資條件等情形)、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無此情形27.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28.營運模式變更說明(註四):不適用29.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註五):過去一年:本公司無此情形。未來一年:本公司將視本次公開收購結果另行評估,惟目前尚無具體計畫。30.資金來源(註五):公開收購人以自有資金支應31.其他敘明事項(註六):一、為進行本次公開收購案,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單獨或共同代表本公司處理本公開收購案有關之一切必要程序並採取相關必要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簽署有關文件、法律文件及契約、辦理股票交割、收付款指示及委任律師、會計師及其他顧問,以及向主管機關提出與公開收購相關之申報或任何其他與本件公開收購案相關之必要或適當行為。如因主管機關指示或因市場狀況、客觀環境變動或其他正當理由等而致本公開收購案任一程序或條件(包含但不限於公開收購期間)或相關申報文件或其他未盡事宜須修正時,擬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全權處理之。二、若本次公開收購之全部條件無法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前成就,或本次公開收購依法令規定,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不予核准、停止生效或廢止核准,致本次公開收購不成功者,應賣人應自行承擔本次公開收購無法完成及市場價格變動之風險。三、其他公開收購條件請詳公開收購說明書。公開收購說明書查詢網址:http://mops.twse.com.tw (公開資訊觀測站-投資專區-公開收購資訊專區)註二、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處理原則。註三: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註四:倘涉營運模式變更,請於欄位敘明包括營業範圍變更、產品線擴充/縮減、製程調整、產業水平/垂直整合,或其他涉及營運架構調整事項。註五:非屬私募資金用以併購案件者,得填寫不適用。註六:若本案成就前,尚需經國內、外主管機關(如:投審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反壟斷局或其他單位)核准或許可者,應予敘明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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