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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y888 發達集團副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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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21-09-23 08:18
防陸資挖角 陸委會擬修法
為避免陸資或其於第三地投資的營利事業假借他人名義違法來台投資,陸委會預告修正兩岸條例,充當人頭者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其罰則較原來一年以下、15萬元罰金加重很多。
據了解,之前新竹科學園區附近出現多家陸資背景的科技公司,大舉在台挖角台灣工程師從事研發工作,這些陸資背景的科技公司大多由台灣人當人頭設立,讓外界不易查覺,陸委會特別針對這個問題來修法加重罰則。
陸委會近期預告擬修兩岸條例第40條之1、第93條之1,與第93條之2修正。
陸委會在公告中說明,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未經許可在台事業務活動事件愈趨頻繁,除透過台灣在地協力者外,亦藉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來台從事業務活動,且實務上屢有陸資假借他人名義,刻意掩飾、隱匿其身分或資金來源,違法來台投資,刻意規避我法律規範,嚴重影響我國經濟及資本市場秩序。
第40條之1修正後,範圍除中國大陸以外,在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其分公司在台營業,準用公司法相關規定,而大陸地區於第三地區投資營利事業之認定辦法,由經濟部擬訂之。
第93條之1修正後,為規避陸資在台投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而將其名義提供予他人使用者,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第93條之2修正後,為規避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可在台從事業務活動之規定,而將其名義提供予他人使用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對該法人亦可科以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