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認為,朱生以「詐術」侵害小芳的自由與貞操權,判決他應賠償30萬元。(情境照)
2020/11/13 08:28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女大學生小芳指控,她透過網路認識朱姓醫學院大學生,兩人發生性關係後,她處女膜破裂,流血疼痛一週,朱生卻甜言蜜語說,自己是「第一次」,從未交過女友,墜入情網的小芳,與朱生交往並再發生2次關係,僅約半個月,小芳意外得知朱生劈腿,早已有女友,精神崩潰輕生獲救後,控告朱生索賠40萬元,朱生辯稱說,他沒有告知自己交友狀況的法律義務,台中地院認為,朱生以「詐術」侵害小芳的自由與貞操權,判決他應賠償30萬元。
判決書指出,就讀某大學、有憂鬱症病史的小芳,2018年透過網路,認識當時就讀另一大學醫學院的朱姓大學生(現已畢業),小芳指控說,同年8月29日,朱男邀請她到台中市的租屋處,沒有徵得她的同意,就親吻擁抱她,之後脫掉她的衣褲發生關係,朱男還甜言蜜語說,自己從未交過女友,是第一次發生性行為(俗稱破處),自己真心喜歡小芳,希望小芳當女友。
情竇初開的小芳,下體雖流血疼痛一週,仍欣然與朱生交往,並再度發生2次性關係,不料,交往僅約半個月,小芳從朱生的學弟口中意外得知,朱生已有女友,宛如晴天霹靂的小芳,同年9月中旬輕生獲救後,先提出刑事的性侵害告訴,檢察官卻認為,雙方首次發生性關係後,小芳告訴朱生,「你是第一個(朱生是小芳首次性關係的對象),但神奇的是,我在你身邊覺得有安全感」,顯示雙方是你情我願,據此裁定不起訴。
小芳再提民事訴訟,理由是朱生如有女友,她斷然不會與朱生交往,朱生卻用欺騙與違反善良風俗手段,損害她的自由權、貞操權與身體權,據此求償40萬元。
朱生答辯說,他已有女友一事,不影響小芳決定是否與他發生性關係,他也沒有告知小芳自己交友情況的法律義務,他在法官審理時,承認自己對小芳有所隱瞞,但法官並未詢問,朱生也沒說明上述「第一次」之說是否屬實。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小芳情竇初開,在傳統道德及倫常觀念下,朱生是否有女友,是小芳決定是否交往並發生關係的重要資訊,朱生竟蓄意隱匿,導致小芳陷於錯誤,得知受騙之後,內心必感失落、不堪及悔恨,朱生是用詐術,不法侵害小芳自由權及貞操權,據此判決應賠償3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