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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5-11-24 08:00
金融機構合併法 24日三讀
2015-11-24經濟日報 記者何孟奎/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24)日將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提供免徵證交稅、移轉貨物或勞務免課營業稅、商譽攤銷年限從五年增加至15年等優惠,希望透過降低合併成本、簡化程序,提高金融機構合併誘因,有助國內金融機構打亞洲盃。
財委會12日初審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給予金融機構併購時相關優惠及法源,不必再援引企業併購法,以免適用上有問題;且併購時可用換股、其他機構的股份、現金、其他財產作為合併對價,也給未來金融機構併購時更大的彈性空間。
由於朝野黨團對內容沒意見,可望在院會三讀通過。
此次修正重點包括,租稅減免範圍擴增證交稅及營業稅等,金融業合併土增稅記存,不限營業用土地,商譽攤提年限則從五年改為15年,企業攤提商譽將更有彈性。
另放寬換發消滅機構股東所持股分的對價方式,除股分外,現金或其他財產也可以。
財委會召委、民進黨立委薛凌表示,商譽是在併購過程中產生的無形資產,通常是指併購價格超過淨資產市價部分。
由於稅捐機關能認同商譽金額有限,金融業者希望增加營業權等無形資產可列費用攤提,以有效減輕併購過程中的資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