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費落蒙 發達集團處長
-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06-13 23:08
房地售價動手腳 稅局追追追
現行法令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不須繳稅,出售房屋才要課稅,致企業在售房地時,會在總價中刻意壓低房屋部分價格、抬高土地部分價格,藉以避稅。南區國稅局強調,一旦發現房地價格比例明顯不合理情形,將依時價調回並要求補稅。
南區國稅局近期查獲一家公司,在101年6月銷售一處房地,總銷售額為2,600萬元,並各自開立一張770萬元的房屋銷售發票及一張1,890萬元的土地銷售發票,案件承辦人表示,房地價格差額過大,比例明顯不合理。
深入調查發現,該公司過去取得土地及房屋的成本各自為660萬元及1,000萬元,在取得時土地成本就已少於房屋成本440萬元,但該公司售出時卻將以1,000萬元取得的房屋賠錢以770萬元賣出,相當不合理,特別是近年來不動產價格節節高升,國稅局最終依時價調增房屋價格376萬元,並要求該公司補繳營業稅18萬8,000元。
承辦人推測,該公司應是想利用現行稅法規定,營利事業銷售土地免課營業稅及營所稅的免稅條款,先決定好總價,再從中調整房屋部分及土地部分的價格,壓低要課稅的房屋價格、調高免稅的土地價格,藉此增加總價中的免稅金額。
舉例來說,在房地總價為1,000萬元的情形下,若房屋價格為250萬元、土地價格為750萬元,在總價1,000萬元中須課稅的金額就只有250萬元,房屋價格越低,免稅的金額就越多,最終繳的稅也會越少。
稅局一旦選查到該類情形案件,若判定有房屋銷售價格低報情形,會依據財政部核定的「時價」標準,調增房屋銷售價格,並要求營利事業補稅。
南區國稅局強調,雖然「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房地合併申報、且未分別載明房地價格的情形,須以特殊「房地比」公式計算房屋部分銷售額,但不代表有分開載明價格,就可照發票金額申報,出現不合理情形時,國稅局仍有權利依時價調回。
1192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