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4 05:30
內政部再預告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就是二房東若限制申請租金補貼、超收電費,最重可罰50萬元。(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租屋新制七月十五日上路,房東超收電費得挨罰。內政部再預告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就是二房東若限制申請租金補貼、超收電費,房客也可向縣市政府消保或地政單位提出申訴要求改正,如不改正者,可處三萬至三十萬元罰鍰,又仍拒不改正者,並可加重處五萬至五十萬元罰鍰。
內政部預告 修正住宅轉租契約
內政部估算,全國租屋族保守約八十萬戶、上看百萬戶;另財政部、主計總處依人口及住宅普查報告、家庭收支調查報告等,推算出的房屋租賃戶數約有七十萬到八十七萬戶。
為維護租屋族權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在去年六月已修正規定,出租人不得限制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對於租屋電費則規定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今年七月十五日已正式上路。
房東若拒不改正 最高可罰50萬
內政部進一步預告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說明,預告內容是希望維護國人租屋權利,且公平合理收取電費、促進電費資訊透明化,不只規範房東,包租業(二房東)也納入。若以用電度數計費,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若非以用電度數計費,所收取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每期電費總額。
另公共設施電費(例如電梯、走廊照明等)未申辦分攤併入租屋處電費內者,須由房東自行吸收,不得額外收取;房東有提供電費資訊義務,房客也可自行向台電申辦查詢電費;至於電費收取頻率、每次收取金額、短溢收處理方式,仍得由包租業及承租人於訂約時另行協議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