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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11-04 06:58
防新股炒作 金管會將訂「盈正條款」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0.11.04 02:16 am
金管會全面檢討興櫃轉上市櫃的承銷制度,擬訂定「盈正條款」,檢討初次上市櫃股票承銷價的訂定,希望與興櫃價格連結,如仿照增資案承銷價不得低於市價九成等,避免暴漲暴跌,並減少人為炒作空間。
承銷價規範一旦敲定,將影響興櫃股票轉上市櫃的承銷價、掛牌價,但預期也可減少股票暴漲暴跌及可能的人為炒作。
根據券商公會現行規定,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等SPO(二次發行)案件,承銷價的訂定不得低於市價的九成;若是公開申購,則是不得低於市價的七成。但初次上市櫃(IPO)案件目前沒有規範。
金管會官員表示,IPO案件跟SPO案件情況不同,上市櫃公司的現金增資案,因上市櫃公司已在集中市場買賣,有所謂的市價可供參考,從興櫃轉上市櫃的公司,因興櫃是採議價系統,不是集合競價,因此「市價」是否具有參考價值,見仁見智。
盈正事件後,金管會已指示券商公會研議,是否仿照SPO,對初次上市櫃案件的承銷價訂定合理規範,希望興櫃價格跟IPO承銷價格有一定的關聯度,如像SPO一樣不得低於市價九成等一定比率。
盈正在興櫃的價格是500多元,承銷價100多元,掛牌上市後,價格又衝到500多元,隔一陣子因公司績效因素,價格又掉下來。證券商表示,承銷價訂太低,對公司及股東不利,訂太高又可能讓承銷商賣不出去,兩者為求平衡,都是由承銷商跟公司協商訂出合理價位。
由於IPO承銷價多由承銷商與發行公司議定價格,市場也曾傳出,部分承銷商及發行公司可能利用壓低詢圈、承銷價,用人頭戶方式配售給「內部人」賺取暴利。因此若能有合理承銷價格,可減少人為操作空間。
證券業者表示,興櫃股票在外流通有限,承銷價格的訂定,最重要的仍是看公司基本面,還有類似的同業上市櫃公司表現,以及這家公司的優劣勢比較等因素後,訂出承銷價格。
證券業者認為,興櫃價格本身是否具有參考性,原本就有疑慮,如果將來承銷價格一定要跟興櫃價格作聯結,不論訂幾成都不一定是好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