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4-23 17:38

晨訊科-DR訂6/12召開股東週年大會

TDR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912000)晨訊科-DR-股東週年大會通告符合條款-第五條第2款及第26款事實發生日:民國114年4月23日發生事由: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年3月21日2.股東會召開日期:114年6月12日3.股東會召開地點: 香港金鐘夏愨道18號海富中心1座24樓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5.召集事由: 2025年股東常會 6.臺灣存託憑證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年5月13日 7.臺灣存託憑證停止過戶截止日期: 114年5月13日 8.臺灣存託憑證停止兌回及再發行起訖日期:114年5月8日-114年6月12日9.其他應敘明事項:(一)該公司主要會議內容/議程如下,該會議內容/議程同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處揭露。1. 省覽及採納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董事會及核數師報告書。2. (a) 重選王祖同先生為本公司董事(「董事」)。(b) 重選王曦先生為董事。(c) 重選黎家鳳女士為董事。(d) 重選李敏波先生為董事。(e) 授權董事會釐定董事酬金。3. 續聘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為本公司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釐定其酬金。4. 考慮並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A. 「動議:(a) 在下文(c)段之限制下,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巿規則(「上巿規則」),一般及無條件地批准董事在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之尚未發行股份(包括出售或轉讓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之任何庫存股份(如有))或可轉換為該等本公司股份(「股份」)之證券或可認購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可換股證券之購股權、認股權證或類似權利,及訂立或授予將會或可能須行使該等權力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包括債券、認股權證及債權證以及附有權利可認購或轉換為股份之其他證券);(b) 上文(a)段之批准乃附加於董事已獲得之任何其他授權,並將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內訂立或授予將會或可能須在有關期間(按下文之定義)內或有關期間(按下文之定義)結束後發行、配發或處理股份之售股建議、協議及購股權(包括債券、認股權證及債權證以及附有權利可認購或轉換為股份之其他證券);(c) 董事根據上文(a)段之批准所配發及發行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地同意配發及發行(不論是否根據購股權或其他方式)(包括出售或轉讓於聯交所上市之任何庫存股份(如有))之證券總數,但不包括透過以下方式配發及發行的股份:(i)根據配售股份(定義見下文)或;(ii)因行使本公司可能不時發行之任何認股權證或可轉換為股份之任何證券附有之認購權或換股權;或(iii)因行使本公司根據其不時按上巿規則採納的購股權計劃所授予之任何購股權或類似安排;或(iv)根據本公司之章程細則規定配發或發行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不得超過:(aa)本公司於本決議案通過當日之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數目之20%;及(bb)(倘董事獲本公司股東以另一普通決議案授權)於通過本決議案後本公司可能購回之本公司合計已發行股份數目(最高相等於通過本決議案之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數目之10%)之總額,而上述批准須受此數額限制;(d) 倘於通過本決議案後,本公司進行股份合併或拆細,股份數目(受上文(c)所載之上限所規限)須就該等合併或拆細之影響作出調整,以使其(受上文(c)所載之上限所規限)佔於緊接該等合併或拆細前及緊隨其後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比須相同;及(e) 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本決議案通過之日至下列任何一項最早發生之期間:(i)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之日;(ii) 任何適用法例或本公司之章程細則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之日;或(iii) 在股東大會由本公司股東通過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按本決議案授予董事之權力時。「配售股份」指董事於指定期間,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東,按彼等於該日之持股比例提呈股份,或提呈或發行認股權證、購股權或其他賦予權利以認購股份的證券之建議,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額,或就任何適用於本公司之香港以外地區法例,或該等地區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規定之任何限制或責任或釐定該等限制或責任之程度所致之開支及延誤,作出董事認為必要或權宜之取消或其他安排。」B. 「動議:(a) 在下文(b)段之限制下,一般及無條件地批准董事在有關期間(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須具有召開本大會通告第4A段所載決議案所賦予之涵義)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力,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或本公司證券可能上市並就本段目的而言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根據股份購回守則購回之股份,該等購回須根據及遵照聯交所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不時修訂之所有適用法例及╱或規定進行;(b) 本公司在有關期間內根據上文(a)段之批准獲授權可購回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於本決議案通過當日之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數目之10%,而上述批准須受此數額限制;及(c) 倘於通過本決議案後,本公司進行股份合併或拆細,股份數目(受上文(b)所載之上限所規限)須就該等合併或拆細之影響作出調整,以使其(受上文(b)所載之上限所規限)佔於緊接該等合併或拆細前及緊隨其後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比須相同。」C. 「動議待召開本大會之通告第4A及4B段所載決議案獲通過後,擴大根據召開本大會通告第4A段所載決議案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額外股份(包括出售或轉讓於聯交所上市之任何庫存股份(如有))之一般授權,在董事根據該項一般授權可予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地同意配發、發行或處理之本公司證券數目之上,另加相等於本公司根據召開本大會通告第4B段所載決議案授出之權力而購回之本公司已發行股份數目。」考慮並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本公司特別決議案:5. 「動議:批准及採納本公司第二次經修訂及經重列章程細則(包括本公司現有細則之建議修訂,其詳情乃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的通函附錄三)(「經修訂及經重列章程細則」,其註有「A」字樣的副本已提呈本大會,並由大會主席簡簽以資識別),分別作為本公司之章程細則,以取代及刪除本公司之現有章程細則,於本會議結束後即時生效,授權本公司任何董事或公司秘書作出彼等全權酌情認為屬必須或適宜之一切有關行動及事宜以及簽訂一切有關文件、契據並作出一切有關安排,以實施採納經修訂及經重列章程細則。」(二)為配合停止過戶作業,存託機構將於114年5月8日起至114年6月12日止暫停受理本公司臺灣存託憑證兌回及再發行申請作業。(三)本次股東週年大會最後過戶日(114年5月12日),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於民國114年5月12日(星期一)下午4時30分前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67號地下一樓)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民國114年5月12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凡參加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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