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高分院審理後,二審認定張男對兩女指侵、猥褻的兩案有罪,撤銷原無罪判決,改依對心智缺陷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分別判7年10月、3年10月徒刑,一審強制性交未遂案維持原判決,3案合併應執行13年。(示意圖)
2020/11/25 12:39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花蓮某私立安置機構2017年爆發張姓行政組長性騷擾身心障礙女院生,一審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4年10月,檢方對於部份無罪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花蓮高分院審理後,二審認定張男對兩女指侵、猥褻的兩案有罪,撤銷原無罪判決,改依對心智缺陷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分別判7年10月、3年10月徒刑,一審強制性交未遂案維持原判決,3案合併應執行13年。
現年67歲的張姓組長,1996年起在這間針對智能障礙的安置機構工作,2013年接任組長職。檢警調查,張姓組長從2015年2月開始,製造與女院生獨處的機會,以身體壓制及要脅不帶出遊的方式,撫摸智能障礙的院生的下體及胸部,甚至用手指插入性侵,或拉住女院生手欲撫摸自己的下體,事後給予50到100元封口費,4名受害人年齡介於20至30歲間。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時羅列10項犯罪事實,以張涉犯10次加重強制性交罪、2次加重強制猥褻罪、1次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1次性騷擾罪,建請從重量刑。
今年2月花蓮地院判決,認定張在2017年11、12月間某日,利用帶院生到頂樓澆花機會,在還有一名院生在附近澆花時,竟要求受害女院生以手摸他的生殖器,雖遭拒絕,仍強拉對方的手,還拉下褲子拉鍊,要對方為他口交,後來因有教保員到場,才未得逞,以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4年10月,其餘均無罪。
花蓮高分院二審法官審理時,認定張男除了犯下一審被判有罪的未遂案,另外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間某日中午,在院生宿舍4樓受害人房內,對兩名中、重度身心障礙女院生襲胸和摸下體,指侵其中一人,又拉另一人的手碰他的生殖器,因對方將手抽回而未得逞,認定張男犯下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各一次,刑期也從一審時一案的4年10個月,二審逆轉為3案合併應執行13年,全案仍可上訴。
張姓組長一、二審都喊冤否認犯行,表示他在安置中心22年,這些院生都是他帶大的,並指檢舉他的吳姓護理師因遭免職,心生不滿,以誘導、強迫錄音方式,以虛偽案件告發,並說他因阻止該名院生與男友交往,才遭挾怨報復。
安置機構吳姓護理師2018年陪伴院生洗澡時意外得知女院生遭張姓組長猥褻,蒐證並錄下院生口述受害過程,2018年6月向警方揭發才曝光,檢舉的吳姓護理師還遭院內吳姓主任打傷,吳姓主任被依傷害罪嫌判處2個月徒刑,當時機構意圖掩蓋性侵醜聞的舉動,被形容為韓國電影《熔爐》翻版,事後機構進行改組,聘任外界專業社工,希望走出醜聞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