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菜子 發達集團法務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6-13 05:53

券商過渡性不動產 不視為違規

2009-06-13 工商時報 【薛翔之/台北報導】
券商持有不動產規範明確化。證券商因併購或是調整分支機構,導致持有非營業用的不動產,卻可能牴觸目前投資不動產的限制,而無所適從,為此,金管會委員會通過,凡是因合併、受讓、業務調整等,產生持有非營業用的過渡性不動產,可以允許。
其中日前宣佈併購台証證券的凱基證券,可望優先適用,亦即若是因為整併,無法於短時間內完成通路調整,而握有非營業用資產,並不會被視為違反規定。
原《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6條規定,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有規定外,所持有營業用固定資產總額,及非營業用不動產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資產總額的60%。
此次調整,明定因合併受讓、裁撤分支機構、營業處所變更或縮減、經營業務的過度期間,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下,可取得不動產。
金管會官員解釋說,目前保險公司可以投資不動產,不過,銀行和券商都不能以「投資」的名義,持有不動產;以證券商來說,雖然可持有「非營業用」不動產,但券商往往不了解非營業用的定義,以至於持有不動產,皆為營業之用。
官員舉例說,最常出現的情況是,A券商併購B券商,由於通路重疊,內部決定要裁撤B證券商的數個據點,但是這幾個據點,無法馬上處分掉,因此在該段期間,就會出現不是A券商本身營業用、但卻持有不動產的情形。因此,此次修改規則,讓券商併購時,減少適法性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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