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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5-08-25 12:59
旅遊租車糾紛多 消保處促修正契約
旅遊租車糾紛多 消保處促修正契約
記者郜敏/臺北報導2015-08-25
旅遊團、進香團常需租賃遊覽車,但遇上臨時取消訂車、遊覽車駕駛員擅自變更路線導致行程遲延、或是車子拋錨要另找車輛支援,乘客還得再付支援車的車費等等,常衍生糾紛不斷。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已請交通部研訂「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並修正現行的定型化契約範本,待消保會通過後,交通部即可公告施行,屆時上述問題都可迎刃而解。
消保處指出,草案中規定業者應負起行車安全義務,包括租賃車輛應載明車齡(計算方式由出廠日期起算)和5年內事故紀錄,租賃雙方不可安排行駛公路主管機關公告禁行的路段,嚴禁攜帶鞭炮和爆裂物品上車,乘客若有違反交通法規的要求,駕駛員應加以予拒絕。
另外,草案也規定業者在遊覽車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時,應在1小時內將乘客接駁至下一地點,2小時內提供同品質的換乘車輛,並提供飲料或餐點;遊覽車駕駛員每日工作時間,從消費者報到起至結束止,不可超過7小時;業者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乘客責任保險,並告知乘客保險證號碼、保險金額。至於遊覽車基本資料如廠牌、出廠年月、違規數、駕駛的交通違規紀錄等資訊,還有公告禁行路段,乘客可逕上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服務網查詢。
此外,若乘客訂車後要求解約,在預定用車日前10日通知,可請求業者退還100%的已付定金;若在7至9日內通知解約,只能退還50%的定金;若6日內通知解約,業者可沒收定金。若是由業者事前解約,需加倍退還定金給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