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雪蓮 發達集團副處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08-27 12:59

晶電、燦圓聯姻,公平會點頭

2014/08/27 12:57 【時報-台北電】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03)年8月27日第1190次委員會議決議,有關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元光電)與璨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璨圓光電)向該會申報事業結合乙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晶元光電 (2448) 擬透過轉換方式取得璨圓光電 (3061) 全部股份,並將透過指派璨圓光電董事,直接或間接控制其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屬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2、5款之結合型態。因晶元光電102年於我國LED晶粒(含晶片)市場之占有率暨晶元光電及璨圓光電上一會計年度(102)之營業收入超過公平會所公告非金融機構事業之申報門檻金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須向公平會申報結合之門檻規定,且無同法第11條之1規定除外適用情形,依法應向公平會提出申報。
公平會指出,參與結合事業主要營業項目皆為高亮度發光二極體(LED)磊晶片及晶粒,故本案係屬水平結合之型態。按我國LED產業以外銷為主,LED晶粒(晶片)產品國際貿易障礙低、全球均有供應商及客戶,交易相對人容易於全球選擇或轉換交易對象,參與結合事業於國內、外至少面臨20餘家之競爭,處於相當競爭狀態,渠等或為晶粒(片)生產廠商,或為垂直整合廠商,經營及競爭策略未盡相同;況且國內競爭廠商所產製之晶粒產品應用市場亦有別,彼此間仍以品質、產品特性等為效能競爭,故結合後尚難謂有限制競爭之疑慮;另參與結合事業之競爭同業、上下游交易相對人對本案亦多持正面肯定意見或表示無顯著影響。LED晶粒(片)之原料目前多數仍仰賴進口,結合後應可提高參與結合事業與上游廠商之議價能力,降低研發及營運成本,加強面對國際大廠競爭之能力,對國內整體經濟應具有正面效益,此經濟效益亦為多數受調查事業所肯認,且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亦認本結合案有助提升我國LED產業競爭力,而對本結合案給予正面評價,對整體經濟應有所助益。
公平會最後表示,LED產業尚無其他法令、資本額及關稅障礙等市場進出限制,故本案結合後,應不致對相關市場產生參進障礙,且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仍具有抗衡結合事業提高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之能力,故前開結合對案關LED產品市場之影響尚屬輕微,尚不致造成顯著限制水平競爭之不利益。因此,本結合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新聞來源:工商即時 譚淑珍)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