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音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4-08-21 05:57

8/31地價稅基準日 差一天大不同

8/31地價稅基準日 差一天大不同
台灣新生報作者: 【記者陳秋香/高雄報導】 – 2014年8月21日 上午12:00
蔡姓民眾於一○二年九月一日出售一筆土地,結果當年十一月仍收到該筆土地地價稅稅單,覺得很疑惑?今年還有一筆土地要賣,詢問應如何處理,今年才不用繳納該筆土地地價稅?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課稅期間為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以八月三十一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以八月三十一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該處進一步說明,一般買賣案件,在基準日(含八月三十一日)前辦竣土地移轉登記者,當年度地價稅,應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如果在基準日之後辦竣土地移轉登記者,當年度地價稅,則由原所有權人繳納。該稅處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請記得於本年九月二十二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地價稅自用宅優惠稅率,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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